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对我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通告 杜财办规[2022]1号 2022-03-14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实施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黑政函〔2021〕102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税收优惠事项办理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免征(包括:省、市、县分享部分)。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的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行业执行。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境内注册登记,并具备在当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等条件的实质性生产经营企业;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境内注册登记的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也应符合上述实质性生产经营条件。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可以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 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后续管理的相关要求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六、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七、企业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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