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口径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31
摘要:合伙制基金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在基金注册地办理自行申报,基金管理人可以受托为合伙人办理申报手续,合伙人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

厦门市口径汇总

【厦门税务】契约型私募私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留言时间:2020-12-21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均为个人。该基金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或者将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后取得收益,个人所得税是否由个人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基金管理人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伙制基金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在基金注册地办理自行申报,基金管理人可以受托为合伙人办理申报手续,合伙人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

【厦门税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个税 留言时间:2020-07-16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从我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中获得分红(非保本非贷款利息性质)及赎回时有收益,那么投资者获得的分红及收益是否需要交纳个税?是否由我司代扣代缴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3点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厦门税务】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个税核定问题(非创投) 留言时间:2019-12-26

我司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非创投形),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听说合伙企业可以选择20%或5%-35%这2种税种,我司能否选择20%税种核定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合伙企业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则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厦门税务】私募股权合伙企业个税核定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0

我司为私募股权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参照财税(2019)8号文,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备案选择20%或5%-35%这2种适用税率税种,1.若我司为非创投合伙企业,是否能参照该文选择备案对应税率的征收方式,若可以需如何备案?;2.若我司为创投合伙企业,由于事先不清楚该规定已于税务核定个税-生产经营所得税适用5%-35%税率税种,可否修改核定为20%税率税种?若可以需如何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办理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2份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信息报告 > 1.5.9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厦门税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7-08

公司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成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收取管理费收入。假设公司目前有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且在二季度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合计超过30万元,公司在二季度收取管理费收入少于30万元。有关公司增值税有以下问题需要咨询:

1、公司目前的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能否以各自产品的维度进行申报增值税?如果能够以各自产品的维度进行申报增值税,如何进行申报?

2、公司在二季度收取管理费收入少于30万元能否享受“按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公司缴纳运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因此,上述问题答复如下:

1、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合并申报增值税。

2、问题所述二季度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合计超过30万元,季度合计销售额已超过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3、公司缴纳运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应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范围。

【厦门税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和投资人的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19

您好,我公司投资于一项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保本固定收益,该资管计划投资于保本型产品。现资管计划取得收益,并分配给我公司,请问管理人和投资人是否都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厦门税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超额收益 留言时间:2019-11-01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GP(持股比例为1%),除了收每年2%的管理费外,还会分享一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收益,即获得基金净资本利得的20%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作为其GP的投资收益。请问,这部分20%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上述情况,GP取得管理费用以外的收入,是否应做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缴纳增值税,需根据合同文件的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建议您直接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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