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6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03
摘要:兼并重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自主行为,政府主要通过法规、政策加以规范和引导。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农业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61号建议的答复

赵世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兼并重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自主行为,政府主要通过法规、政策加以规范和引导。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支持包括龙头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兼并重组,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改善金融服务方面,要求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在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方面,要求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适当增加中央财政转型升级资金规模,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

  落实国务院的要求,2015年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提出要推动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实行综合授信。2016年,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配套政策,一是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行为,给予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二是对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有资本金,同时允许股份公司对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四是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征收增值税;五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公司制改建、合并、分立,以及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六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资产划转等,可减征或免征契税;七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改制、合并或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其资金账簿已贴花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

  下一步,农业部将积极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继续加大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为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二、关于对龙头企业信贷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

  近年来,人民银行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一是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2016年以来,人民银行继续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提升金融机构支持“三农”能力。同时,完善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引导信贷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域倾斜。

  二是加强信贷政策指引,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信贷政策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大数据技术,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互联网+电商”“电商+信贷”等多种模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林权抵押、订单融资等多种信贷业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三是积极推动债券市场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人民银行积极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体制机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放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截至2017年3月末,已支持247家涉农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1万亿元。

  此外,人民银行在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信贷政策指导的同时,不断推动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发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对于提高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性的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会同人民银行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贴息政策,支持财政部门逐步整合涉农财政资金,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规模,促进金融机构增加金融供给。

  三、关于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6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中央财政安排12亿元,在全国选取12个省(自治区)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摸索出多种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通过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投入中央财政资金约36亿元支持龙头企业,围绕蔬菜、粮食、果品、花卉林木、畜禽、饮料、中药材等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建设了一批区域优势特色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设施等项目,推动了这些特色产业的全产业链开发,夯实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

  农业保险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2016年,中央财政补贴的省份已涉及全国所有省市,补贴的品种扩展到15种。2016年承保农作物达17.2亿亩,农业保险承担风险金额达2.16万亿元。

  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引领和示范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财税政策方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和社会化服务等,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互动,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研究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在用地政策方面,对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争取在龙头企业养殖用地政策方面有新的突破。在金融支持方面,积极推动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融资,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在农业保险方面,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与有力的支撑。一是进一步争取政策支持。研究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推动建立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二是强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成立专业农险公司,深入研究客户需求,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广大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三是推动重点领域发展。集中力量做好小麦、水稻、玉米三大口粮作物、主要农畜产品和森林保险工作,稳步扩大价格保险、制种保险、渔业保险、农房保险覆盖面,拓展地方特色险种、指数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010-59191412。

农业部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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