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陕0526刑初271号 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陕0526刑初271号

  发文日期:2021-12-15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陕0526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农民,2021年5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正礼,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检刑诉[202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正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在河南省尉氏县XX镇经营驴肉饭店期间,认识了当地人张某丙(河南省尉氏县XX镇XX村人,2018年10月因肝癌死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两人事先预谋由朱某某到蒲城县注册成立公司并卖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张某丙提供费用并付给朱某某工资。后朱某某按照张某丙的安排来到蒲城县经人介绍认识了蒲城县XX村人李某甲,朱某某和李某甲商量让李某甲注册成立“蒲城县鑫盛达中药材有限公司”,费用由朱某某提供并付给李某甲工资。公司成立后,朱某某按照张某丙的安排多次往返蒲城县与尉氏县XX镇之间,在明知蒲城县鑫盛达中药材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都没有实际货物(中药材)交易的情况下,以蒲城县鑫盛达中药材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带回河南交给张某丙。现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给江西省丰厚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511898397元,税额257022.83元,价税合计1768921.8元。给江西新正医药有限公司(原江西丰厚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59份,金额5851509元,税额994756.53元,价税合计6846265.53元。被告人朱某某一共给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75份,金额7363407.97元,税额1251779.36元,价税合计8615187.33元,后被该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自己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孩子,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表示朱某某构成自首,应该是从犯,已经在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同时朱某某系家中独子,父母年龄大了,两个孩子未成年,建议对朱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在河南省尉氏县XX镇经营驴肉饭店期间,认识了当地人张某丙(河南省尉氏县XX镇XX村人,2018年10月因肝癌死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两人事先预谋由朱某某到蒲城县注册成立公司并卖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张某丙提供费用并付给朱某某工资。后朱某某按照张某丙的安排来到蒲城县经人介绍认识了蒲城县XX村人李某甲,朱某某和李某甲商量让李某甲注册成立“蒲城县鑫盛达中药材有限公司”,费用由朱某某提供并付给李某甲工资。2016年4月22日,李某甲在蒲城县XX城县鑫盛达中药材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蒲城县XX镇XX环路,经营范围为:中草药、中药材收购、销售。2016年5月24日“蒲城县鑫盛达中药材有限公司”向蒲城县国税局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至9999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每月可在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领取增值税发票,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在开票软件上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该公司成立后,未开展中草药及中药材、收购、销售业务,账务销售中中药材业务往来账均为虚假。

  被告人朱某某按照张某丙的安排多次往返蒲城县与尉氏县XX镇之间,在明知“蒲城县鑫盛达中药材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都没有实际货物(中药材)交易的情况下,以“蒲城县鑫盛达中药材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带回河南交给张某丙。现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给“江西省丰厚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511898397元,税额257022.83元,价税合计1768921.8元。给“江西新正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59份,金额5851509元,税额994756.53元,价税合计6846265.53元。被告人朱某某一共给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75份,金额7363407.97元,税额1251779.36元,价税合计8615187.33元,后被该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另查明,“江西丰厚医药有限公司”2012年9月20日在江西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熊根新。2016年8月11日,“江西丰厚医药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新正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信泉。2019年1月4日,江西省万载县公安局对“江西新正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信泉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案。2018年7月2日,“蒲城县鑫盛达中药材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1年5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投案自首。2021年9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蒲城县公安局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蒲城县鑫盛达中药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表及账务复印件,江西新正医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及增值税纳税审报表,蒲城县国税局情况说明及发票领用信息表,虚开的75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蒲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甲、任某某、刘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史某某、李某丙、熊某某、孙某某、王某乙、董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刘某乙证言,证人赵某某,张小平,李书城,张**安,张君虎,张江宇,张六斤,张军虎,韩喜民,薛社会,白玉顺,白占军,贾春兰,王秀娟,王永刚,王继峰,王天海,王争战,王拥军、谢峰题,刘喜军,屈小玲石友民,吴秀云,王秋虎,赵铁牛、路大庆,赵百平,李溥民,张天顺张万虎王天海,王德全、王增战,姚金福,姚满红证言,证人何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追缴决定书及收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作证,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持朱某某系从犯之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河南省尉氏县XX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预缴)。

  二、被告人朱某某所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蒲城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同小虎

人民陪审员 韩育华

人民陪审员 王孝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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