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提[2022]14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282号[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19
摘要:提案中提到的“对联合惩戒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加快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立法进程,通过高位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合法性”“构建便捷通畅的信用修复渠道”等建议,对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十分赞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282号[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市监提[2022]146号         2022-7-19

洪慧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民营企业不合理“信用困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对联合惩戒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加快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立法进程,通过高位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合法性”“构建便捷通畅的信用修复渠道”等建议,对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十分赞同。同时,针对您提出的几个问题,我们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关于“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各类涉企信息。但是诚如您所言,当前确实存在部分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不规范,大数据滥用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各部门对于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如何定位、其披露企业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披露企业信息的方式方法等仍存在争议。我们依职责规范第三方企业信息披露行为,对“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第三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规范其信息公示行为,防止数据滥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深入研究并推动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第三方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二、关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法律空白”问题

  诚如您在提案中所言,失信联合惩戒也同样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等提供法律支撑。同时,为确保联合惩戒工作不滥用、不扩大,我们严格执行国办发〔2020〕49号文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一是修订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惩戒措施限定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范围。同时,按照正当程序的法治原则,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告知、送达、异议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赋予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确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二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并定期更新。清单规定了惩戒措施、惩戒内容等,明确实施惩戒措施必须以清单为依据,避免对信用信息记录和惩戒措施运用范围的泛化和滥用。

  三、关于信用修复相关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去年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解决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僵化、信用修复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一是调整信息公示期限。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公示。二是按照“谁处罚、谁修复”原则,当事人可直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修复,并非到总局办理,也未提高当事人信用修复成本。三是我们通过规范申请材料,简化程序,允许当事人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途径和结果告知方式的选择等,构建了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渠道。四是注重加强部门间协同修复,对其他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失信记录信息,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部门信用修复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配合停止公示、更正相关信息等。

  四、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体系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提出“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提出“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格局。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配合司法部完善条款,夯实信用监管的核心法规。二是加大年报和公示系统建设力度。做好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优化升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系统用户实名认证查询全面上线。公示系统自上线以来,社会影响持续扩大。自公示系统上线(2016年12月22日)至2022年6月30日,累计访问量2609.95亿人次,累计查询量271.57亿人次,日均访问量1.29亿人次,日均查询量1346.41万人次。三是持续强化信用约束和信用修复工作。自《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后,截至目前,已将960余户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支持引导相关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全国累计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21.66万条,移出经营异常名录157.00万条,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381.91万户。四是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指导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是稳步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持续推动各级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利用,不断提高公示系统数据质量,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信用监管工作迈向新台阶。立足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大力推动《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对不规范披露企业信息、滥用联合惩戒等行为进行规范。同时,继续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支持引导相关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7月19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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