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政办发[2022]8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28
摘要:税务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襄政办发〔2022〕8号                2022-03-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枢纽作用,培育和引进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着力推进“五城共建”,加快建设美丽襄阳,率先实现绿色崛起,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坚持境内外上市并举,首发上市、重组上市、分拆上市并重,培育和引进多管齐下,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中介参与、多方推动”工作思路,保持“储备一批、分拆一批、重组一批、改制一批、挂牌一批、晋层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梯度培育格局。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湖北基地襄十随神培育中心、襄阳资本市场学院等,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园丁行动”,培育一批优质种子企业,打造具有区域特色、质地优良、竞争力强的资本市场“襄阳板块”。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畅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投融资协同发展,努力提高直接融资的包容度和覆盖面。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突破20家,比十三五期末翻番;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突破40家,比十三五期末翻两番;上市后备企业数量动态保持200家左右;累计新增直接融资总额超过10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精选优质种子,加速规范改制

  1.促进梯次提质扩容。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以及开发区定期对本行业和辖区企业进行摸底调查,依托企业上市政务云平台,挖掘和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发展潜力较优的上市后备企业。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对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动态管理,完善分行业、分类别、分层次、分阶段培育机制,通过政策全周期支持、服务全链条保障、资源全过程倾斜,加大我市优质上市后备企业价值发现和价值实现力度。推动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降低改制合规成本。对上市后备企业采购IPO合规信息技术服务予以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家企业每年补贴5万元,同一家企业连续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市后,不再补贴)。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参照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评估核算。

  3.落实改制税收政策。税务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上市后备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上市过程中,对并入上市后备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4.落实国企改制政策。争取央企、省企总部支持,推动在襄各级子公司建立员工持股、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支持市属、县属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实施精准滴灌,加快上市挂牌

  5.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在申报时、报告期内,因上市及新三板挂牌需要补缴税款而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对我市企业首发上市分阶段奖励800万元。其中,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按照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申报材料、成功发行上市三个节点,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首发上市,按照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创新层挂牌、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申报材料、成功发行上市五个节点(前两个节点可合并),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并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且所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700万元。

  6.鼓励引进公众公司。外地优质A股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且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700万元;迁入上市公司享受奖励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退还此项奖励。外地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且满一年的,基础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创新层一次性奖励250万元;迁入新三板挂牌公司享受政策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退还此项奖励。

  7.实施专项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可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纳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境内外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省里给予的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一律兑现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积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参与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给予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8.补贴挂牌初费年费。对我市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初费、挂牌年费予以补贴,具体标准为: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金额为准,同一家企业连续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北交所上市后,不再补贴)。

  9.支持企业四板挂牌。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企业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推动符合条件的四板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和沪深北交易所,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市场化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充分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扶持中小微企业获得综合性政策措施支持,提升企业对接服务效率。

  (三)培育龙头企业,加速并购重组

  10.落实重组税收政策。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11.鼓励企业对外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内外优质资产,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产业整合。对我市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对外并购,按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公司年度对外并购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700万元。迁入壳公司享受奖励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退还此项奖励。

  12.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鼓励、引导部分无法整体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主辅分离、资产重组等途径上市。引导上市公司实现业务聚焦,分拆发展前景良好、运作规范的子公司或专项业务板块依法依规实现分拆上市。

  (四)拓展融资渠道,加大直接融资

  13.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加强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依托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设立管理机构或业务总部,依法合规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由在襄银行进行托管,且在本市投资1家以上企业的,市级财政按其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除外),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税务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抵扣、结转抵扣政策。

  14.扩大再融资规模。鼓励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多元化方式融资,推动经营性资产整体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开展再融资,按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公司年度再融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企业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有效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支持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涉农、小微、创新创业、绿色金融等专项金融债券以及同业拆借、中期票据。对我市民营企业成功发行债券,按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民营企业年度发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6.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支持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等手段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规避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联动证券、基金综合运用“股、债、投、贷”等方式服务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各环节,让企业成长持续获得资金支持,促进资本链形成发展,带动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3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见贷即担”,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市财政对已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上市后,不再补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产品及服务。

  (五)厚植营商沃土,加强责任担当

  17.畅通上市绿色通道。企业上市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上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各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意见;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有关检测报告、相关资格确认的,优先、快速办理。凡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由各地政府根据事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其历史沿革、税费缴纳等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通过补办手续予以规范和完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对在会、在审、在辅导企业非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对上市后备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如无重大事项或紧急必须事项,对涉及在会、在审、在辅导企业的监管检查、调研,经企业申请,可相应取消或顺延。

  18.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对在我市新设证券期货等市级分公司奖励5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营业部等证券期货分支机构、具有证券资格(通过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奖励20万元。建立中介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深耕襄阳市场,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及时掌握上市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合作情况,跟踪督办做好上市服务工作。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优先向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宣传和推荐。完善保荐代表人联系县(市、区)、开发区工作制度,“点对点”为县(市、区)、开发区和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政策咨询和专业指导。充实完善企业上市专家库,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系统化优质服务。建立与主流证券服务类媒体沟通联系机制,互通上市信息,加强舆情监测,指导企业开展舆情管理。

  19.规范国有金融资本。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明晰汉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定位,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要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要到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不断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

  20.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统筹推进上市公司流动性、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私募基金、退市等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切实履行风险压降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制定“一企一策”帮扶计划、风险分类化解处置方案和应急维稳预案。依法严厉打击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行刑衔接”。鼓励和引导国有投融资平台、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上市公司优化重组和纾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建立上市企业纾困资金,制定相关政策,帮助临时陷入困境、有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解决困难。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对在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中负有责任的相关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体系和政策措施,按照本意见主要目标制定本地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备案,目前暂无上市公司的县(市)、开发区要尽快实现“破零”。

  (二)强化协调服务。持续落实市领导包保联系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工作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就要管发展,切实履行本行业企业上市第一工作责任,扎实做好上市后备资源摸排、遴选、培育工作,定期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实现行业上市“破零”;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风险防范等方面形成合力、发挥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上市工作力量,明确专人负责跟踪落实企业上市相关工作,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切实做到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专人负责、实时沟通。

  (三)强化考核问效。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要系统谋划、深入分析,加强对各地和相关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将本意见主要目标按年度分解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明确到具体企业,工作成效纳入各地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实行企业上市工作季度通报制度,对上市工作进展滞后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提示和督办。

  本意见与税收相关政策措施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其他财政奖补政策,对注册地在我市城区(不含襄州区)的企业,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对注册地在县(市)、襄州区的企业,由市级财政负担50%。其中,境外上市企业以其经营主体和纳税所在地为准,按上述比例负担。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奖补政策兑现。

  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2021年5月1日起至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相关奖励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本级其他政策规定的奖补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补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4〕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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