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  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后,为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明晰各级政府财权事权,划清国税、地税征管范围,防止企业利用 翻新 手段进行避税,2006年国家又相继出台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后,为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明晰各级政府财权事权,划清国税、地税征管范围,防止企业利用“翻新”手段进行避税,2006年国家又相继出台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两个税政文件进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新的政策执行以来,在实际征管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下面就目前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加强征管谈一些看法。
  一、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政策理解
  财税[2006]1号文件重新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同时也是划分国地税征管范围的新办企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结合财税[2006]1号国税发[2006]103号,对以上规定可作如下理解:
(1)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方可被认定为新办企业;
(2)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方可申请、审批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企业获批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权益性法人投资者采用各种手段转移到新办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新办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划分国地税征管范围的“新办企业”标准不再按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文件执行,亦要按以上标准认定;同时,文件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确定征管范围归属;
(5)文件自2006年1月9日起执行;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原企业分立合并改制和变更登记的不适用以上标准,也不享受按以上标准和政策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7)国税发[2006]103号第四条与财税[2006]1号第二条相比较,在交易时间上增加了“设立时”,在交易方式上增加了租借和无偿占用。也就是说在企业成立时只要是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就不属于新办企业,其征收管理机关应按以上第(4)项确定;
(8)企业实行分期到位注册资金,不能明确判断非货币资金是否超过注册资本25%的,以现有的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确定。

  二、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现状
  企业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我所2006年度税收入库数中,企业所得税所占比例就高达30%,而且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以及广元“工业强市”战略的纵深推进,开发区投资环境不断优化,其重要性可能显得更加突出。仅2006年1月至今到开发区落户的企业就有23户,注册资金过亿元,企业增加速度是上一年的五倍,因此,加强新办企业地方各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当前和今后我所工作的重点及难点。
  在今年初的所得税汇算工作中,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企业不足70%,这说明部分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并没有及时纳税申报。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带着疑问我们逐一走访调查了每一户纳税人,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新办企业大多数处于筹建阶段,人员不固定,制度不健全,有的企业只有老总一人,尚未配备财务人员;
(2)新建企业只重视生产经营而忽视了对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认为现在没有利润不用进行纳税申报;
(3)企业习惯于过去一年一度的由税务机关进行“保姆式”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还不适应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有等待和依靠的思想;
(4)由于企业在办理开业登记时,未填制税种登记表,造成纳税人不明确所应缴纳的税种、报缴期限和征收方式;
(5)由于企业所得税制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个别政策规定是“内行看不明白,外行看不懂”,客观上造成征管效率下降、征纳税成本增加。如在财税[2006]1号和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中新办企业的理解上就存在一定差异,包括税务人员在内,对一户具体的纳税人其所得税究竟应归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管理,常常争论不休;纳税人更觉得无所适从,很难弄明白到底在哪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办理所得税的有关涉税事项等等;
(6)部分企业已经不知去向,查不出纳税人真实的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对其实施检查;
(7)部分企业虽进行了纳税申报,但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熟,很难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得全面、准确,常有超标准提取列支费用、超年度摊销费用、把有标准限制的费用列到没有标准限制的费用里、有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擅自胡乱调整纳税申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企业普遍反映学习和培训的机会较少,要求税务机关定期为他们举办财务知识和税收业务方面的培训,以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