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20
摘要: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提是要查清企业的账目,弄清企业往来资金的来龙去脉,重点是明确扣除项目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对能采取查账征收进行清算的,一律要采取查账清算。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10-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其土建造价按企业的招标价与事先、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即:企业建造的房产,凡是通过招投标价进行建造的,其土建造价以招投标价为准;企业确定下来的招投标价格,在一月之内书面报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5日之内核实招投标价的真实性;对中途由于市场变化或项目增减因素造成招投标价有波动的,波动价凡与实际发生价超过招投标价的10%以上情况,企业应在一星期之内将波动情况书面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0日之内核实波动情况的真实性;当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有关企业发生土建造价以中途波动并经当地地税机关核实的价格,在清算时准予扣除。

  2.对不搞招投标自行建造的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包含的道路、绿化费用,能查实的,以查实为准;不能查实的,按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道路、绿化费用。即:开发项目在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3%;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5%;开发项目在10亿元以上的楼盘,按销售总收入不高于7%,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费用。别墅、渡假村按上述确定的比例往上浮两个百分点。

  二、[条款废止]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提是要查清企业的账目,弄清企业往来资金的来龙去脉,重点是明确扣除项目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对能采取查账征收进行清算的,一律要采取查账清算。少数企业确实无法清算的,采取核定征收,其核定征收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低于5%。我省确定,核定征收率按3%-7%的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分住宅、非住宅确定,报省局备案。对采取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由企业写出报告报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

  三、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为确保国家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对建造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凭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保障性住房文件,确定建造的建筑面积,且按规定出售给应享受保障住房家庭的这部分建筑房屋,在预征环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整个保障性住房销售面积达到整个面积的85%时进行清算;清算后,若增值额未达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本公告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局2008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中的第三条和2008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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