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102刑初174号 王某官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3
摘要:被告人王某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数额大、次数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湘0102刑初174号

  发文日期:2021-05-2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湘0102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官,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湘粤,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二部刑诉[20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官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官及其辩护人高湘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官利用“星沙老刘”(身份不详)和刘继雄(另案处理)提供的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形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开出发票115张,价税合计9925811.6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官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王某官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亲属已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官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庭在两年以下(含两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官利用“星沙老刘”(身份不详)和刘继雄(另案处理)提供的空壳公司、相关公司印鉴及税控盘,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形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开出发票115张,价税合计9925811.61元。被告人王某官个人获利二万八千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株洲兰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98000元。

  2、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长沙众力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95900元。

  3、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60000元。

  4、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大茂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价税共计人民币298500元。

  5、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仓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价税共计人民币364850元。

  6、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瀚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60000元。

  7、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伊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28138元。

  8、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洪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306510元。

  9、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20234元。

  10、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笃敏信息咨询公司名义为长沙捷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69000元。

  11、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莱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50000元。

  12、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深圳市京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价税共计人民币497835.5元。

  13、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绿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价税共计人民币302234元。

  14、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常宁市胜桥镇新元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70000元。

  15、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湘西飞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399128元。

  16、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常宁市君瑞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价税共计人民币200100元。

  17、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株洲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99997元。

  18、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绿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价税共计人民币302406元。

  19、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上都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20、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新时代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50000元。

  21、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桐萱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99998.8元。

  2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长沙县湘龙街道花样年华幼儿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78355元。

  23、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长沙县湘龙街道金宝贝湘绣城幼稚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2972.31元。

  24、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雨誉地质勘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25、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价税共计人民币400000元。

  26、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桂林市建霖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27、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深圳翰成桥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价税共计人民币228600元。

  28、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安徽弘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29、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价税共计人民币310000元。

  30、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州市牛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价税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31、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南宁广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32、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长沙市启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001500元。

  33、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为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翻滚行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69800元。

  34、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欢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20000元。

  35、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州市牛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价税共计人民币400000元。

  36、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长沙生态动物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7、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贵西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武汉建银中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34900元。

  38、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为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武汉建银中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39、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贵西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16000元。

  40、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霓焰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州上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83600元。

  41、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霓焰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湖南臻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98753元。

  42、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炎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天津诺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33000元。

  43、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官以湖南炎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MDJAPAN株式会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共计人民币75500元。

  2020年5月7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官在长沙市芙蓉区××栋××麻将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房查获并扣押了笔记本电脑1台、发票打印机1台、11个公司的印章22个、11个公司的税控盘、空白增值税发票21张、营业执照2张、农业银行卡1张、华为手机1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官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官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官的身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官于2020年5月7日被抓获的事实。

  3、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王某官处查扣物品的情况。

  4、微信聊天图片,证明王某官在微信上联系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5、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湖南松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查询结果,证明王某官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份数及金额。

  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长沙捷宣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有些支出开不到票,其在2020年3月份购买了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是咨询费,1张74000元,1张95000元,开票的费用是2个税点3300元。

  7、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4月份,其公司业务员刘X用一张虚开的发票来财务部报销费。该发票税号9143xxxx616610317F,由湖南莱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内容是会展服务、会务费。

  8、被告人王某官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其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数额大、次数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官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一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官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数额达到9925811.61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5张,数额大,次数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人关于王某官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官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官违法所得一万八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汉明

  人民陪审员  周 玲

  人民陪审员  周兴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诗怡

  书记员施江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