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2005]2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25
摘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如实申报定额核定期内各月实际经营额、主要经营成本费用支出数额。各征收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申报内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5]21号        2005-08-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申报期限的确定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按月申报;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按季或半年在定额核定时申报;

  (三)当月实际经营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在次月一至十日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申报内容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计税表》规定内容如实申报;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如实申报定额核定期内各月实际经营额、主要经营成本费用支出数额。各征收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申报内容。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未达起征点户,在定额核定期内,连续三个月实际经营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各征收单位要按照程序在下期定额核定时调整其定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