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发票能否换开为正式发票?

来源:远见财税 作者:李志远 人气: 时间:2018-01-11
摘要:一、加油卡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

  一、加油卡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购买加油卡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后在加油实际消费后,按照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加油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预付卡取得不了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此可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在实际消费环节是不允许取得发票。这不仅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不统一问题,消除了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也有利于加强预付卡“灰色地带”监管。

  但这一规定,也给企业带来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配合其它凭证。比如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交际应酬费赠送给客户,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企业购买预付卡,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节日福利等发放给员工,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购买预付卡自己使用,应在实际消费环节凭借相关单据税前扣除。

  三、预收款业务发票怎么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目税收分类编码表:

  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预付卡销售)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补开营业税发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04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有奖发票奖金)

  611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上述“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业务中的预收款业务,比如发生了“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后续销售业务发生时,能否换开“征税”的增值税发票?文件中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在后续开具“征税”的增值税发票时,用不用红字冲销原来的“不征税”发票?

  参考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四)》第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后续再收到余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升级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其中下设有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上述情况中,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不征税发票相当于一张“收据”,收回或红冲并没有太大意义。比如北京国税的回复更简捷一些: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的本就是不征税的发票,无需收回。(此业务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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