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教育享受九项税种优惠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单俊楠 人气: 时间:2013-11-05
摘要: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 、山东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 、山东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3]42号),明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九个税种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强调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学校开展教学、技术研究和培训活动。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我省今年营改增)。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房产、土地等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学校占用的耕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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