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开发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来源:税屋 作者:李霄羽 人气: 时间:2022-12-19
摘要: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门市房销售不良的形势下,会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时,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则按照房产原值继续缴纳房产税,也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缴纳房产税。

  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门市房销售不良的形势下,会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时,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则按照房产原值继续缴纳房产税,也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缴纳房产税。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时,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这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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