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8]2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10
摘要:验旧专用发票中包含防伪税控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运行前开具出红字(负数)发票的,应提供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8]22号         2008-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2项、第3项废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1项中“或选择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出上述发票的明细资料,在加盖公章后提供”、第二条第2项、3项,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4.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1项中“或选择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出上述发票的明细资料,在加盖公章后提供”的内容废止,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售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大面积虚开专用发票走逃现象的发生,根据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每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均应严格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在未验旧情况下对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验旧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上次验旧后至本次验旧前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数据。

       [部分废止]上述发票数据,纳税人可选择在申请验旧前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征期抄税或非征期抄税功能,先行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或选择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出上述发票的明细资料,在加盖公章后提供。纳税人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损坏不能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的,应在申请验旧前持全部已开具未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到主管国税机关扫描报送上述发票数据。

       2、[条款废止]验旧专用发票中包含已作废发票的,应提供作废发票的记账联、发票联和抵扣联原件。

       3、[条款废止]验旧专用发票中包含防伪税控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运行前开具出红字(负数)发票的,应提供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

       三、[条款废止]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综合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信息,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凡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1、未按规定使用发票;

       2、未按规定作废发票;

       3、未按规定开具红字(负数)发票;

       4、剩余的未开具发票数量,超过其月最大购票限量的30%;

       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完毕后应登记综合征管系统信息,并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结果。

       四、[条款废止]在发票验旧无误后,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的主管国税机关专用发票验旧结果、税控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可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纳税人每次可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次购票后至本次购票前发票验旧的数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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