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发[2015]6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11
摘要: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限额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每人1500元。

  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见习基地所提供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对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温高校)

  (十四)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用人单位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总量,制定岗位管理办法,探索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岗位管理。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加强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并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的就业服务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按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实施劳动力余缺调剂工程,扶持就业援助基地建设,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到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六)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全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安排不少于10%的名额面向退役士兵招录。完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

  (十七)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优惠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0%的名额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九)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创业服务,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探索发布创业指数。加快建立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对优秀创业项目各地可给予资助。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教育。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程,积极组织“金蓝领”及市内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加快开发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系统,着力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后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积极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温高校)

  (二十一)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实现就业数据全市实时联网。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二十二)强化就业失业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总结推广失业预警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六、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分解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实行问责。

  (二十四)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改、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教育、民政、统计和残联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五)营造创业氛围。支持各地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方便高效的办事须知和办理流程,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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