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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股东既有法人,又有自然人,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应交纳什么税? 答: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到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依据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和大政发(1994)47号文件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算贴花,以后年度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且在每年年初的十五日内,将其相应的印花税票贴在资金账簿的首页。 自然人股东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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