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云执复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绥江县税务局、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04
摘要:1.绥江县税务局对于绥江县农信社申请执行XSJ大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利害关系,其提出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2.绥江县税务局无代位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3.XSJ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房产不享有所有权,XSJ大酒店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

  发文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云执复157号

  发文日期:2020-08-0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云执复157号

  复议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绥江县税务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华,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绥江县XSJ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绥江县税务局(以下简称绥江县税务局)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昭通中院)(2019)云06执异6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昭通中院在执行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绥江县农信社)与绥江县XSJ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SJ大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云06执91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XSJ大酒店39944673.61元的资产。绥江县税务局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2019)云06执91号执行裁定的执行,终止对XSJ大酒店经营房产(位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为:1.案涉房产系绥江县XSJ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SJ房地产公司)所有,并非XSJ大酒店所有,虽然上述两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备案登记,但未办理权属证书;2.绥江县农信社虽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XSJ房地产公司欠缴国家税款11894085.79元,滞纳金800余万,绥江县税务局对案涉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享有税款优先受偿权。

  昭通中院查明,XSJ大酒店向XSJ房地产公司购买案涉房产,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XSJ大酒店将案涉房产用于经营酒店,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昭通中院认为,案涉房产系XSJ大酒店向XSJ房地产公司购买,XSJ大酒店非欠缴税款的主体,绥江县税务局以XSJ房地产公司欠缴税款为由请求终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并且税款征收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绥江县税务局也没有申请执行税款。昭通中院遂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06执异62号执行裁定,驳回绥江县税务局的异议申请。

  绥江县税务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昭通中院(2019)云06执异62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为:1.XSJ大酒店虽然与XSJ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XSJ大酒店未获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案涉房产仍属XSJ房地产公司所有,XSJ房地产公司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但怠于提出异议,XSJ房地产公司欠缴税款,绥江县税务局代位提出案外人异议,具备主体资格;2.绥江县农信社虽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案涉房产权利主体的确定对绥江县税务局存在利害关系。

  复议审查期间,绥江县农信社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请求驳回绥江县税务局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为:1.绥江县税务局对于绥江县农信社申请执行XSJ大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利害关系,其提出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2.绥江县税务局无代位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3.XSJ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房产不享有所有权,XSJ大酒店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绥江县税务局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昭通中院认为案涉房产系XSJ大酒店的财产而予以处置,绥江县税务局认为XSJ房地产公司才是案涉房产的权利人,且XSJ房地产公司欠缴税款,由此可见,绥江县税务局的异议主要在于案涉房产的权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所谓案外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实体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具备两方面的特征:第一,必须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是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如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第二,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所及的标的物,认为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该实体权利将会因法院的执行处分而丧失。本案中,绥江县税务局基于XSJ房地产公司欠缴税款而提出异议,其对执行标的并无实体权利,主体不适格,其所提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绥江县税务局作为税收征缴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征收税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家税务总局绥江县税务局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6执异6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华

  审判员 黎泰军

  审判员 闵义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斌杰

  书记员 戚祥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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