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15
摘要: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 gjswzjzhsswj@zhuhai.gov.cn;

  2.传真:0756-3216100;

  3.邮寄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273号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编:510900)。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

  附件:

  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可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按照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于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提供说明其合理性的相关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纳税人如相关佐证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9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日显重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由于房地产业具有受地质条件影响大、建筑风格多种多样以及开发档次定位差异大等行业特征,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相差甚大,工程造价成本成为征纳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为了进一步提升土地增值税管理质效,有效防控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亟需出台适用于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工程造价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市税务局和市住建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了《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制定的意义

  (一)《标准》的制定是有效落实土地增值税管理要求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明确:“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交换意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回复意见、提交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予以复核,必要时引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项目清算审核组集体审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并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扣除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为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提供了据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参照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是加快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我市税务局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造价成本审核难度大,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难以开展,税款延迟结算,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纳税风险,影响了企业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标准》的出台解决了不具备建筑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难以把握合理工程造价的问题,减少了征纳双方的争议和僵持情况,有助于为纳税人加快结清税款,提速资金周转,进一步提升纳税遵从度。

  (三)《标准》的制定是提升助优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

  《标准》由专业机构编制,经专家验收,由税务、住建部门联合发布,进一步增强了税收执法刚性和约束力,减少了企业对成本扣除的博弈想法,在提高清算审核速度的同时,充分满足了纳税人对税负合理、风险可控的要求,有利于企业做好成本控制、优化经营决策、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打造公平规范、阳光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可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参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计价规范、各专业计价定额及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经济指标和造价信息,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定。主要包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燃气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七大类别,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的审核。

  五、《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开工、竣工时间为准。当年完工的项目,采用当年的工程造价指标计算适用扣除标准;对于跨年度的项目,按照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当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在同一年度的综合指标=当年度指标,举例说明:如果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都在2008年,则综合指标直接取值为2008年的指标;当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在不同一年度的,综合指标=Σ当年度的月份数值÷总月份数值×当年度的综合指标,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举例说明:如果开工时间为2007年11月,竣工时间为2009年3月,则综合指标为:综合指标=2÷17×2007年指标+12÷17×2008年指标+3÷17×2009年指标。

  六、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于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提供说明其合理性的相关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纳税人如相关佐证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七、《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9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八、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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