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5-09
摘要:减免至少三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0年上半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2020-05-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房租负担、推动出租方对其减免租金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三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0年上半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或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六、出租方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房租负担、推动出租方对其减免租金、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适用对象。通过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租金,帮助其度过疫情难关的不动产出租方,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规定减免税额上限。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出租方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1.减免租金总额指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计。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未达三个月的租金,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

  2.三个月应纳税额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明确不能叠加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四)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所需提交的四种申请材料中,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及复印件可容缺,待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税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告知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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