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辩护的核心要义”讲座摘要

来源:刑动派 作者:刑动派 人气: 时间:2022-07-24
摘要:涉税案件近年来呈高频爆发之势,涉税犯罪案件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民营企业家陷于囹圄的罪名中排名前五之内。准确了解、掌握涉税犯罪的相关知识,提高涉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能力,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能够依法得到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编辑提示:本文摘选了本次会议报道中部分专业方面的观点,仅供读者阅读参考。


  涉税案件近年来呈高频爆发之势,涉税犯罪案件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民营企业家陷于囹圄的罪名中排名前五之内。因此,准确了解、掌握涉税犯罪的相关知识,提高涉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能力,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能够依法得到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受盈科全国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沈阳分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明律师的邀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辛本华律师于2022年7月21日前往沈阳为盈科沈阳分所刑事部的同仁们分享了主题为“涉税案件辩护的核心要义——国家税款损失如何判断”的线下交流活动。盈科沈阳分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明律师、执行主任万晶律师出席了本次线下交流会,秘书长王增锴主持了本次交流活动,辽宁盛同律师事务所安庆芳律师作为与谈嘉宾也出席了本次交流活动。本次活动还得到了盈科沈阳分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三、四十位律师的热烈欢迎和友情支持。

  下午14时,在主持人王增锴律师简明扼要的介绍之后,辛本华律师正式进行了当天的分享。在第一部分,辛律师首先介绍了当前涉税犯罪的发案情况以及未来该类犯罪的发展趋势,认为涉税犯罪已经成为当下企业家无法回避和不得不重视的重大现实问题,如何依法依规地控制风险、降低风险,防止出现最不利局面的发生,已经成为最紧迫的重大风险。在第二部分,辛律师介绍了律师应当如何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在税收法定尚在推进之际,积极关注并进行学习,在专业领域进行深耕,提高自己处理相关涉税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下一步的业务爆发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三部分,也是本次交流活动的重点内容,即如何实质地看待涉税犯罪的本质特征,即无论是税收犯罪还是发票犯罪,其实质必然是国家税款损失,即有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多大、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亦即国家税款损失到底是谁造成的)。

  针对这一核心问题,辛律师首先反驳了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最常见的行为犯的错误观点,认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增值税)损失的行为,无论如何是不符合《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的。基于实质刑法观的理解,行为人必须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实质上必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需达到一定程度,具备刑事可罚性,才可能认定为构成相关涉税犯罪。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能是实害犯,而不可能是行为犯或者危险犯。

  对于如何判断国家税款损失是否存在,辛律师提出必须结合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即增值税只针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层层征税、环环相抵,税不重征,从而保证增值税额不因环节多寡而产生变化。

  针对增值税这一特点,辛律师提出,必须坚持“全链条整体判断”的基本标准,即从第一道环节开始到产品或者服务到达最终消费者,不能再进行转嫁为止。但是目前为止,司法机关在查办和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存在明显的切香肠的做法,只查处和收集一个环节的案件事实,对于整个流转链条进行人为切割,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管中窥豹”的不正常现象,既错误地对待了当事人,也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困难,导致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差。由于目前司法机关的错误和不专业,如果按照目前的操作模式,我国企业基本将达到寸草不生的地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办案的不公平问题。

  在“全链条整体判断”的基本原则下,辛律师又结合办案实务,对于部分较为常见的情形,如对开、环开、挂靠、代开、增加交易环节等不同情形下,坚持“全链条整体判断”缺乏一定的事实基础时,如何通过对有限环节进行判断并得出行为人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结论分享了自身的经验和心得。他认为,这样做并不违反“全链条整体判断”的基本立场。辛律师同时指出,部分情况下,律师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并通过有限的部分补充调查来为判断有无国家税款损失提供事实基础,必要时可以要求将相关案件合并审理或者申请对于关联案件进行阅卷。

  在详尽介绍了如何判断国家税款损失之后,辛律师又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部分被告人改按非法收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该罪也必须符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一核心要求。

  对于相关的虚开发票罪,辛律师认为,基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原理,也应以造成增值税以外其他税款损失作为基础,对于不会造成任何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也不得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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