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3]30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22
摘要:举报电话必须专机专线并具备录音功能,不得与其它工作电话混用,工作时间要人工接听;对录音受理的案件要及时核对,做好记录。上级举报中心举报电话同时承担举报人对下级举报中心的投诉。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3]307号              2003-10-22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22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以下简称举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举报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回复及时。

  第四条 县或县以上国税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挂靠同级稽查局管理。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参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并负责回复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对举报人及举报材料保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本辖区属于国税部门职权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六条 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对举报中心工作进行工作质量考核。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信函、来访、电话、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中心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详细的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第九条 受理来访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举报人不愿意签名盖章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尊重,不得强求。受理电话举报,应询问清楚,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受理来访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条 不属于本级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有关部门。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当登记《举报案件受理登记台账》,填写《举报案件承办单》,拟出初步承办意见,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立案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材料,经初步审查认定举报材料未提供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银行账号或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或者提供,但初查不存在)等不能确定被举报对象的,或者重复举报未提供新的举报内容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经审查认定属重大举报案件的,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五日内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和上级举报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涉税举报重大案件标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界定。

  第十五条 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经局领导批准督办。

  第十六条 举报中心代表本级税务机关向下级税务机关交办,或者向同级有关机关转办举报事项。交办、转办举报事项应分别填写《举报案件交办单》、《举报案件转办单》。

  第十七条 从举报案件受理到举报案件交办、转办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举报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只针对举报内容进行,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其它涉税违法事实,也应一并查处。

  第十九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举报中心批准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对本级举报中心受理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必要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对交办、转办案件回复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查处情况的回复报告、税务文书,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凭证(复印件)等。回复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交办、转办文号、案件名称、被查对象基本情况以及对举报内容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其采取以下措施: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另行安排稽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举报奖金的行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了维护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案件举报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对恶意捏造税务违法事实,故意干扰举报工作、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经劝解无效的举报人,按照《信访条例》和《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国家税务局下拨的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按5%的比例计提,不足部分,依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第三十四条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税稽查局负责管理,财务部门单独建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举报人不予奖励:

  (一)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涉税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举报;

  (三)重复举报;

  (四)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奖励,但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在案件查实后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情况的详略及其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仅根据现象推测而无翔实的证据经查实所提供线索属实者,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的1%以内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3%以内计发奖金。最高奖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二万元。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同时,向举报中心提供了有关违法证据和手段,如账簿、凭证、发票等资料复印件或原件以及偷逃骗税方式、方法、技术等,经查实所提供的证据属实者,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的3%以内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最高奖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三)举报人不但提供上款所列线索、证据,而且在税务机关立案检查中,勇于协助配合检查,为整个案件的查处起了决定性作用者,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10%以内计发奖金,最高奖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四)对同一案件的查处,涉及举报者提供线索以外的查补税款、罚款不得计发奖金。

  (五)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三十八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接待举报的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四十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一)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并收缴有关款项后一个月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和案件查处情况,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案件查结后三个月内,举报人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举报人放弃权利。

  (二)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举报中心一并填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存根联、记账联),举报人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存根联)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税务违法案件奖励付款专用凭证》(记账联)只注明举报事件编号、名称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存根联作为保密件由举报中心保管,记账联作为领款凭证由财务部门保管。

  (四)财务部门凭领取奖金款项的《税务违法案件奖励付款专用凭证》(记账联)支付奖金。

  第四十一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四十二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举报案件查结后,必须认真整理归档,逐项填写统一使用的《税务稽查案卷》封面。案卷装订的顺序为先稽查文书,再稽查底稿,后其他书证,其中稽查文书按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先后顺序装订。文书、表格及附件均采用同一规格的纸型(A4、210×297mm)打印,组卷资料按序号标明页码,并沿案卷左方三孔一线式装订,做到一案一卷,统一编号,目录清晰,顺序规范,资料齐全,装订整齐牢固。案卷由其它部门管理的,举报中心应将举报人材料及案件流程的主要表证单书进行备案。举报人材料必须由举报中心保管。

  第四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由专人管理重要案件的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登记表》、《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统计分析表》、《税务举报案件奖励情况表》及《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登记台账》每半年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半年或全年终了后30日内。

  第七章 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任何来访、来电要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正确引导,认真听取,做好笔录。要以良好的精神文明素质,精湛的税收业务素质服务举报人,创文明窗口形象。

  第五十条 举报电话必须专机专线并具备录音功能,不得与其它工作电话混用,工作时间要人工接听;对录音受理的案件要及时核对,做好记录。上级举报中心举报电话同时承担举报人对下级举报中心的投诉。

  第五十一条 各级举报中心要定期将举报电话以及其它举报途径通过媒体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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