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税发[2007]80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卷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18
摘要:借阅人员要负责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要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圈写、标注、划线、涂改;不得折叠、调换、抽取、污损档案;不得擅自转借、复印档案。对借阅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如有损失,应马上向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卷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80号           2007-5-18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卷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税务检查卷宗的管理工作,提高检查卷宗管理水平,实现检查卷宗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税机关稽查部门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检查卷宗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稽查案源管理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税务检查案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查各环节之间案件资料的传递,均需使用《资料传递清单》。

  第二章 税务检查卷宗的内容

  第五条 检查卷宗按载体形式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纸质档案,即以纸张作为载体材料的档案。如各种税务文书及稽查资料等;

  (二)音像档案,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声音与图像记录在磁性材料、感光材料或其他化学合成材料等非纸质材料上形成的档案。如办案过程中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三)计算机档案,指人们不能直接阅读而必须借助于计算机还原成可读信息的档案。其载体形态是使用计算机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磁盘或光盘。

  第六条 检查卷宗按其资料的内容划分为以下五种:

  (一)决定书。主要包括: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等。

  (二)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税务检查报告;税务检查审理报告;执行报告;税务案件立案报告表;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等。

  (三)往来文书。主要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协查函;异地信函核查通知书;异地信函核查反馈单;举报税务违法案件领奖通知;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阻止出境通知书;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扣缴税款(罚款)通知书;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行政复议告知书;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行政复议申请表;书面申请复议登记表;受理复议通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中止复议通知书;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停止执行通知书等。

  (四)有关证据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检查底稿;各检查明细表;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附页;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听证笔录附页;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五)专用证明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检查专用证明;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纳税担保书;查封(扣押证);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等。

  第三章 税务检查卷宗的归集和整理

  第七条 检查案件应当在结案后60日内装订立卷,特殊情况下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立卷,年度终了60日内归档(将已立卷的案件移交各局的档案室)。

  第八条 检查卷宗应当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一卷一个编号,左侧装订,每册案卷以200页为限,超过200页的分册立卷,并注明卷宗顺序号,案卷应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正确、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装订整齐牢固,除计算机打印的相关文书外,其他文书一律使用钢笔(黑色、蓝黑色)、签字笔或毛笔填写。装订卷宗不得使用金属装订物。音像档案、计算机档案随同纸质档案一并归档。

  第九条 整理装订稽查案件资料时,各部分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案卷目录、封底。

  (一)案卷封面包括案件编号、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及微机管理编码、地址、联系电话、案件来源、稽查日期、稽查所属期间、稽查人员、立卷人、立卷日期、案卷保管期限。以上内容的填写,除立卷人和立卷日期及保管期限外,均取源于该案卷内。卷宗管理人员在立卷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

  (二)案卷目录包括顺序号、资料名称、页数或件数、页码,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案卷目录。“序号”填写每个资料的顺序排号;“资料名称”填写每个税务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全称;“页数”填写每份资料的页数或件数;“页码”填写每个资料所处的页码号,如果案卷内最后一份文件只有一页,如是第30页,要在“页码”一栏打印“30止”;如果有几页,如是第30-35页,则表示为“30-35”。案卷目录”统一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目录”标题使用宋体一号,其他文字使用仿宋三号。

  (三)税务稽查案卷资料按结论在前,证据在后,决定书在前,其他相关文书在后依次装订,送达回证统一附在所送文书之后。

  (四)稽查案卷内各类文件资料排列完毕应进行编号。有文字的每页文件材料(不包括稽查案卷目录)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或填写页码。图表和声像材料等,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背面逐件编号。此编号应当和相对应的文字材料的编号相互参照,同期保管。

  (五)稽查案卷内资料要在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对于装订区域过窄的资料应贴边加宽,对于字迹已扩散的资料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装订的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卷内资料要按统一标准(A4)折叠取齐,卷内全部文件的非装订线一侧及下方一侧都要取齐;卷内纸张太小的应用标准纸张(A4)裱托为统一大小

  (六)检查卷宗目录的编制:每年稽查档案整理完毕后,按不同保管期限编制检查卷宗目录。例如,可先将稽查案卷分不同保管期限,再按年度,分别编制目录。

  例如:

永久检查卷宗 2005年卷宗目录
年卷宗目录  
长期检查卷宗 2005年卷宗目录
2006年卷宗目录
短期检查卷宗 2005年卷宗目录
2006年卷宗目录


  (七)卷宗目录的装订一般采用书本式,按规定格式打印一式两份,一份案卷管理部门自存装订成册(用档案目录夹装订),一份随稽查卷宗移交档案室时一并进行归档。

  第四章 税务稽查案卷的保管、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 检查卷宗的保管期限:

  (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卷宗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卷宗保管期限为15年;

  (三)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卷宗保管期限为10年;

  (四)检查无问题的案件,其卷宗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 税务检查卷宗的借阅

  1、凡因工作需要,本局工作人员查阅税务检查卷宗的,应事先征得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属于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检查卷宗的,应当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批准。

  2、借阅税务检查卷宗,一般只限于本工作岗位职责有关范围内;超出本工作岗位职责有关范围的,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范围借阅,不得擅自翻阅其他档案。

  3、查阅税务检查卷宗应当在卷宗管理部门或档案室进行,需要抄录、复制税务检查案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已立卷的档案必须在当天下午下班前归还,且不得将该档案携带出局。

  4、借阅人员要负责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要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圈写、标注、划线、涂改;不得折叠、调换、抽取、污损档案;不得擅自转借、复印档案。对借阅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如有损失,应马上向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5、查阅人员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6、档案管理岗应按规定对带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及检举人材料整理、归档,未经领导岗审批许可,不得随意对外借阅。

  第十二条 检查卷宗档案的鉴定、销毁制度:

  (一)对保管期已过而又无查考价值的卷宗档案材料必须进行鉴定,经鉴定小组鉴定需要销毁的,方可列为销毁。

  (二)鉴定小组应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管局长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按规定进行工作。

  (三)按照检查卷宗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检查卷宗档案进行鉴定,正确地鉴别检查卷宗档案的留存和销毁。

  (四)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填写《税务检查卷宗清册》,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并在销毁册上签字。

  (五)情况特殊的检查卷宗的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将卷宗管理工作落实到部门、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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