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9
摘要:上述试点纳税人不再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购进农产品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库存的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凭未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第2号      2021-6-29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有关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乳制品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白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食用植物油加工、非食用植物油加工、谷物磨制、牲畜屠宰、禽类屠宰、皮革鞣制加工、羽毛(绒)制品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单板加工、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果壳活性炭加工、水产品冷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乳制品制造等试点行业、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及扣除标准见附件1。

  对于乳制品中人工添加蛋白质的,按以下办法计算扣除蛋白含量后再依据相对应档次扣除标准作为该产品的扣除标准:

  某产品耗用原乳蛋白含量百分比=该产品标准蛋白含量百分比-添加物蛋白含量百分比ˣ添加物掺兑百分比

  二、对部分中成药生产、毛皮制品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继续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实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实施核定扣除的中成药生产、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公告。

  对上述纳税人重新核定的当年农产品耗用率,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对所有试点纳税人生产的锯材等产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锯材等产品、耗用农产品及扣除标准见附件2。

  四、对生物质发电、其他皮革制品制造、啤酒制造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对实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部分毛皮制品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纳税人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不再实施核定扣除的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公告。

  上述试点纳税人不再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购进农产品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库存的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凭未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五、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7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面粉加工、皮革鞣制(小皮)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2018年第3号第7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乳制品制造等试点行业、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及扣除标准

  2.锯材等产品、耗用农产品及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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