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办发[2021]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2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1]8号       2021-1-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13万套(间)。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6.7万套(间),盘活闲置住房不少于6.3万套(间);培育房源1000套(间)或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20家以上。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工作举措

  (一)增加房源供给

  1.提供租赁住房用地。统筹建设功能复合、服务完善、职住平衡、宜居宜业的租赁社区,推动“产、城、人”融合发展。在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持”方式出让土地,土地竞得人自持租赁住房用于租赁。支持企业利用自持产业类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新供村级发展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非房地产企业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后用于租赁住房建设。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所建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以租代售。

  2.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在符合产业发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或职工宿舍,改建项目应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消防验收和运营管理。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所建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以租代售。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由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运营,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出租登记。改建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以申请执行居民标准。闲置商办、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持续运营应不少于5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如不继续经营,应恢复原有建筑功能。

  3.集中配建租赁住房。根据开发园区、产业园区和小微企业园区的用工需求,允许园区统筹规划、集中新建改建租赁社区,允许建设职工宿舍等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园区可适当提高工业附属设施配建比例,配套用地上限可由7%提高到10%,配套建筑面积上限可由10%提高到15%。

  4.盘活存量闲置房源。梳理整合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闲置房源,由国有企业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社会闲置房源,采用“房屋托管+标准化装修+互联网租房服务”经营模式,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将集中成片、存量闲置的建筑物按规定改造为租赁住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开展“城中村”“城郊村”房屋集中改建住房租赁试点,通过政企合作、村企合作,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鼓励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并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5.配建高端租赁住房。结合宁波实际,在东部新城、南部商务区等重点商务功能区配建高端商务租赁住房,提供长租、短租和服务式公寓相结合的多元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住房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逐步提升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水平。鼓励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将自有住房、商务公寓、政府闲置房源用于租赁。

  2.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房屋中介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提升住房租赁居间服务水平。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出租登记的承租人,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义务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承租人可按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1000元,提取金额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及公积金余额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要求,制定完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要设立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多渠道拓展租赁房源、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设住房租赁信息系统等。

  3.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向上申请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范围,经批准的“商办改租”“工改租”住房可比照适用。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取综合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对在我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租赁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积极向上争取给予免征税费政策。

  4.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租赁住房相关企业提供开发建设贷款、经营性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等金融支持。支持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出租人综合保险和承租人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四)加强租赁住房监管

  1.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由市级部门、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组成的四级住房租赁管理体制,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基层行政服务工作内容,推进住房租赁管理进社区(村),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严肃查处“群租”行为。严格按规改造租赁房屋,改造后的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政府令第228号)等相关规定。

  2.完善信息系统。推进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建设,推广使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优化程序流程,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承租人提供租赁合同备案、居住证办理、公积金提取、个税抵扣等一站式服务。加快推动住建、公安部门管理系统互联,逐步建立“城乡统筹、人房一致”的监管服务机制。

  3.强化市场监管。持续整治“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租赁市场乱象,严厉打击垄断房源、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租金监测体系和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市场租金透明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增设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小组,负责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关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考核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强化人员配备,切实抓好住房租赁试点各项工作。

  (二)强化绩效考核。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小组要根据住房租赁试点总体目标,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评价考核。制定完善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高效使用专项资金。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引导树立科学的住房消费观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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