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之外的优惠政策总结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05
摘要:  某公司即将投资创办能源合同管理服务企业。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相关的税收政策纳税人也进行了相应的了解,但除此之外,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是否还有其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本文就这方面的相关话题进行小结...

  二、地方相关政策简介
  根据国务院的布置,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各地政府按照《办法》要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了本地的相差奖励政策。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在具体奖励办法上是有区别的,这里不能一一列举各地的政策,现简单介绍一下北京市相关配套细则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2588号)规定:
  1.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承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北京市级和区县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2.申请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条件。
  北京市将奖励申报分为国家级和北京市两类,其中国家级的,应符合《办法》的要求,申请北京市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2)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3)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5)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6)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7)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8)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3.奖励标准。
  奖励政策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奖励政策,二是北京市奖励政策。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含在其他省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国家奖励政策支持;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北京市奖励政策支持。

  国家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北京市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节能服务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1)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由市财政负担。
  (2)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率和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负担。奖励标准为: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按可比口径计算,项目节能率15%~25%的,给予项目投资额15%的奖励;项目节能率25%(含)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

  北京市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50万元。

  4.政府管理平台的建立与分工。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1)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
  (2)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
  (3)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
  (4)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
  (5)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

  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负责:
  (1)组织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审结果;
  (2)承担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3)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的基础管理工作;
  (4)汇总统计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5)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6)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咨询、信息、融资等配套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组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接,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节能诊断,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分为国家审核备案和北京市审核备案。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审核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要求执行。

  5.奖励申请与审核。
  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备案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进入国家审核备案范围;未获得国家审核备案的,按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北京市审核备案范围。已获得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继续申请国家审核备案资格,获得国家审核备案资格后自动取消北京市审核备案资格。

  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管理。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含)以上,须通过经审核备案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前审和终审。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按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215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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