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征科[201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6
摘要: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15日前完成新发票、税收票证仓库的选址与基础建设,并在综合征管软件内设立发票内仓,根据机构设置情况配置发票外仓,对所有发票存放点安装、配置红外线探头、公安联网、灭火设备等配套安保、消防设施,市局将对仓库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4]3号           2014-1-26

浦东新区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市税务三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市局票证管理中心:

  根据自贸区税务分局筹备工作会议精神, 按照方便办事、优化服务、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分三个阶段调整完成,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挂牌前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完成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前的筹备工作,做好人员配备、培训与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征管软件代码对照以及系统测试等工作,为双轨制并行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系统并行阶段):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4月5日,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实行双轨制运作,新办企业使用新税号(310141),存量企业继续使用原税号(310115)分别开展管理,期间做好宣传告知、培训等系统变更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系统切换与后续运行阶段):2014年4月5日以后,完成征管系统数据切换,数据切换后,自贸区税务分局户管企业全部使用新税号(310141),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做好税务登记换证、企业端税控设备的变更发行及后续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一、自贸区税务分局挂牌前筹备,奠定双轨制运行基础(第一阶段)

  1月28日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成立,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25前完成正式挂牌前的筹备工作,并于1月27日前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测试,为第二阶段双轨制运行奠定基础。筹备期间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人员的配备、培训及设施的基础建设工作,各岗位人员配备到位,业务科室做到所有事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应设置专职管理所,统一管理新开户管,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挂牌前将空白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本、申报表、各类涉税事项申请表、税收票证等日常工作所需各类表证单书印刷、领取、配备到位。大厅内应设置新办企业专窗受理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申报等各类涉税事项。

  (一)税务登记

  1. 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27日前完成税务登记人员的岗前培训,完成税务登记人员的岗责配置,完成税务登记流程测试,保证挂牌后新办纳税人的正常登记不受影响。

  2. 浦东新区税务局应于1月27日前将原由自贸区税务分局管理的浦东企业(含三高地区企业等)接收到位,安排管理所开展日常征管。同时,将部分原由浦东新区税务局管理的自贸区企业户管,整体划转至自贸区税务分局。

  3. 浦东新区税务局和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1月27日前统计全部涉及调整企业的基本情况,整理涉及调整企业的户管档案资料,并向所有涉及调整企业制发《告纳税人书》(附件1),详细告知纳税人调整后办税服务厅地址、管理所、管理员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发票管理

  1. 仓库建设。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15日前完成新发票、税收票证仓库的选址与基础建设,并在综合征管软件内设立发票内仓,根据机构设置情况配置发票外仓,对所有发票存放点安装、配置红外线探头、公安联网、灭火设备等配套安保、消防设施,市局将对仓库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2. 发票调拨。自贸区税务分局应根据前期情况,估算所需发票种类及用量,票证管理中心应及时完成发票调度,配送足额发票至自贸区税务分局内仓,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做好外仓的发票配送。

  3. 发票发售。挂牌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窗并配备专人开展新办企业的发票发售工作,逐日做好发票销售情况统计与库存盘点,发票仓库管理员及发售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严防误售现象发生。

  (三)纳税申报及税控管理

  网上申报及各类税控设备运维商应于1月27日前在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设立专点,派驻专人保证挂牌后日常工作不断不乱。

  (四)系统调整

  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1月26日前完成参数表和代码表的设置、各类系统涉税业务全方位测试等工作,在上线运行前不断完善优化系统。

  (五)收入核算业务

  1. 税收分析预测。3月份前,税收分析、月度和年度收入预测表由浦东新区税务局统一报市局,自贸区税务分局负责向浦东新区税务局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2. 会计核算。1月底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完成入库销号、对账、记账、生成报表等业务的测试工作; 1月27日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建立与国库浦东支库的网络线路连接,以及做好人员衔接工作。

  3. 税收票证。1月27日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按需刻制各类新版票证章戳并报市局备案;1月20日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将2014年2月、3月及4-6月的各类票证用量上报市局。

  二、开展双轨制运行,做好系统数据切换前准备(第二阶段)

  1月28日自贸区税务分局将正式挂牌成立后,实行双轨制运作,即:新开企业使用自贸区税号(310141),存量企业使用浦东税号(310115)。

  1月28日至4月4日期间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新办企业的日常管理,并对存量企业进行数据统计、宣传告知等工作,为第三阶段工作奠定基础。为确保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等各类业务信息系统调整平稳有序,自贸区税务分局在3月31日前应办结存量企业在所有税收业务信息系统中的待办工作事项及相关票证、发票的缴销和上缴工作,4月1日—4月4日期间应暂停涉及存量企业在所有税收业务信息系统中的新增工作事项,同时做好应急工作预案和存量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一)新办企业具体管理要求

  挂牌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新开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1. 设立专窗受理涉税事项。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窗,负责新办企业的纳税申报、发票发售、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受理;1月28日至4月5日期间,自贸区新办企业均应至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领票等涉税事项,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引导工作;发票仓库内应设置独立区域,单独保管自贸区新办企业内仓发票,逐日做好各仓发票的销售情况统计与库存盘点,严防误售现象发生。

  2. 设立专职所管理新办企业。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安排专职管理所管理新办企业,做到户管分配到人,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3. 设置专人审批涉税流程。双轨制运作期间,自贸区税务分局各职能部门(含各业务科室、涉税审批所等)应设置专人配备新系统岗责,负责新办企业涉税事项的审批工作。

  (二)存量企业具体管理要求

  自贸区税务分局在挂牌后应做好存量企业的数据统计、宣传告知、清理各类涉税事项等工作,为第三阶段工作奠定基础。

  1. 税务登记。浦东新区税务局应整理涉及调整存量企业的所有纸质档案资料,并于2月内与自贸区税务分局完成资料的移交接,交接过程中须注意档案资料的签收,防范遗失;涉及调整存量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将由市局税务登记中心统一制作,交接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安排专人保管新证。

  2. 发票管理。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加强原发票外仓与新设立的发票内、外仓的日常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存量企业与新办企业在发票发售等管理事项的交叉混用现象;同时应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限量供应涉及调整企业的各种发票,停止对涉及调整企业的自印冠名发票、套章发票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的,批印数量控制至2014年3月底。

  3. 税控设备。自贸区税务分局应统计全部涉及调整企业的税控设备使用情况,并于3月底前向所有涉及调整户管企业发出《税号变更通知书》(附件2)、《税号变更涉及事项须知》(附件3),属税控企业需同时发出《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4)。

  4. 收入核算业务

  (1)会计核算

  市局:应对入库、欠税等历史数据进行处理,保证企业迁移后自贸区税务分局退库流程正常、欠税核算正确以及入退库历史数据可明细查询;3月份关账后,在征管系统中完成“洋山港户管认定”、“洋山港收入划转”有关模块的调整。

  浦东新区税务局:3月份关账前,浦东新区税务局须终结所有涉及调整户管的退税流程,并完成退库销号,无法办结的需作废相关文书或收入退还书。

  自贸区税务分局: 2月份起,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每日销号,以及与国库日、月对账等工作,并应按月报送会统计报表。

  (2)票证管理

  实物票证。3月30日前,浦东新区税务局移出税务所应以所为单位,按用票部门、用票人对票证进行实物盘点,对已敲过票证专用章戳的票证作作废处理。制作打印各类票证报表、空白票证结存明细清单(含票证种类、字别、数量、号码段)。

  系统票证。3月31日下班后,浦东新区税务局移出税务所于当晚将所有已填开(包括作废)需手工录入的票证,录入票证使用明细;所有未填开票证,在征管系统内根据空白票证结存明细清单上缴至浦东新区税务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再上缴至市局票证中心,由市局票证中心再逐级下发至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税务所。

  章戳管理。3月31日,浦东新区税务局将移出税务所各类票证业务专用章收齐销毁,并于4月10日前将《销毁报告表》、《销毁清册》上报市局。

  (3)重点税源

  自贸区税务分局:配置重点税源专用电脑,并于2月28日前完成重点税源TRAS系统及其任务集安装工作。

  5. 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的日常打印管理

  (1)日常打印管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特殊需要需取得《税收完税证明》,一般情况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调整前,仍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负责打印管理工作;调整后,使用新税号在自贸区税务分局进行打印。

  (2) 2013年度批量打印和送达工作。2014年2月按原税号打印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送达过程中发生的退信,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协调自贸区税务分局处理。

  (3)咨询电话的答复工作。浦东新区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在接到纳税人来电、来访咨询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相关事宜的,要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和纳税服务工作。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及时联系市局相关处室。

  (4)印制《税收完税证明》。应提前印制空白的自贸区税务分局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以用于办税服务厅人工和ARM机出具相关证明。

  6. 稽查案件管理

  (1)关于浦东新区稽查局涉及本次调整相关企业的结案情况和后续处理办法。对浦东新区稽查局目前在查案件涉及本次户管调整的,由浦东新区稽查局加快检查进度,在3月31日之前执行完毕,将案件办结后移送归档。

  (2)浦东新区稽查局收到的涉及调整企业受托协查相关事项。市局户管调整节点前,浦东新区稽查局收到的受托协查,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协查或者由浦东稽查税务局立案,在3月31日之前处理完毕,从协查系统将协查结果回复委托协查单位。

  (3)关于浦东新区税务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稽查数据的清理。浦东新区税务局应在调整前对征管系统中稽查案件数进行清理,并于3月23日前清理完毕。

  7. 12万元以上收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双轨制运作开始前,浦东新区税务局应告知应申报人员有关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并做好已在浦东新区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涉及调整应申报纳税人纸质资料移交接工作。

  (2)双轨制运作开始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所辖应申报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3)涉及调整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开展。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双轨制运作之日起,浦东新区税务局和自贸区税务分局应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41号)的要求,做好各自所辖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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