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一[1995]1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12
摘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其代理批发业务的收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一[1995]13号       1995-01-1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其代理批发业务的收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工作。对原有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重新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于一月底前到核算地县(含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认定,并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登记证》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样式自行印制。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联系,我省对原有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已进行了清理,重新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1994年9月×日??1996年9月30日。

  三、《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

  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统一向省局领取并发放给所属市、县国家税务局。

  四、《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每次购货前向县(含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领用。申请领用的单位应提出领用申请、提供领用人身份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由税务机关填写《证明单》,盖章后交予购货方,同时填写《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登记表》(见附表一),待购货方购货后交回《证明单》时,注销领用登记。《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登记表》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按照省局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并装订成册以备查。

  五、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证明单》的管理。《证明单》统一编号使用,编号由10位数组成,前六位为各市、县税务登记代码的前六位,如:桐乡市为330425、东阳市为330783等等。后四位由各市、县局自行按顺序编排,一般应以“0001”起顺序编号,同一市、县中,编号不得重复。

  六、为掌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税源情况,省局决定进行一次税源调查,凡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均在调查范围之内,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税源调查表》(见附表二),并于2月20日前上报省局税政一处,并抄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七、各地在执行政策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一、《浙江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登记表》(略)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税源调查表》(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月12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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