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5]36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购糖厂生产的酒精勾兑的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1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酒类生产企业外购糖厂生产的酒精勾兑的白酒,按其他酒依10%消费税税率计征消费税;企业在勾兑过程中如果添加了以其他原料生产的酒精或白酒,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购糖厂生产的酒精勾兑的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新国税办[2005]368号            2005-06-15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白酒行业消费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4〕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酒类生产企业外购糖厂生产的酒精勾兑的白酒,按其他酒依10%消费税税率计征消费税;企业在勾兑过程中如果添加了以其他原料生产的酒精或白酒,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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