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项六种情形不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3-12
摘要: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代收款项六种情形不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

  一般来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但对下列六种情形的代收款项不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五、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六、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2011年5月的解答——

代收款项涉及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问:增值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但是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是否上述代收费用要征收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汽车代收保险费,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代收的不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与营业税条例中对营业税纳税人如何规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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