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2-1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以股权增资需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11]89号 <春秋正道_XGL>

  关于个人增资过程中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个老问题了,只是一直没有特别明确。其演变过程大致如下:

  1、2005年4月13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缴税;

  2、2008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投资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文件被不公开地内部收回,这一点,大部分地方都是默认的。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不包含并不包含115号文,所以,可以视同该文件已经不存在。

  3、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即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已经无依据;

  4、2011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人以股权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即增资需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收从新不从旧的原则, 2008年后应自动执行国税发[2008]115号文,但是,根据中国特色,这个文件被内部收回了。的确,在我们碰到的地方税务局,就此问题的咨询结果为暂不征税,即没有执行115号文。究其原因,可能在于115号文的可行性很差,譬如,其要求“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由于是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并未涉及现金,如何进行代扣代缴。

  2011年,国税函[2005]319号文被废止,国税函[2011]89号文开始执行,已经明确了国税总局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税的意向,至少,股权资产评估增值是需要缴税的。

  谈起股权出资,2009年3月1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表明股权出资已经成为国内常见的出资方式之一,该部分涉及的税收自然是应该明确。可以预见的是,115号文的补充加强版就要后续配套出台,明确该领域税收。

  而现行阶段,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税收的大方向仍是缴税,但是,具体操作上,还是强烈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明确是否应该征税。因为,89号文的出台实际上就是出于这种背景,如果115号文已经明确实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就不必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了。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不包含115号文。此外,目前,国税总局仅仅针对股权出资做了明确规定,其他非货币资产增值呢?其实是个更大的问题。

89号文席卷定增市场 巨额税款追缴直指资本大佬 <上海证券报>

  一场针对个人投资者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的征税行动正悄然展开,动辄数千万,多则10亿元的税款,让一度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本大佬们“不寒而栗”。

  而更令他们坐立不安的是,国税总局上周末下发通知,将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此前的3月份,国税总局已将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项目)作为2011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列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这一切与国税总局下发给江苏省地税局的一份内部回函密切相关。

  该内部回函名为《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国税总局在回函中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苏宁环球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微博专栏)父子将被征收高达10亿元的所得税,尽管苏宁环球早在3年前就完成了定向增发。据记者最新了解,该笔税款目前尚未缴纳,相关当事人正在跟江苏地税局接触。

  ⊙记者 徐明徽 ○编辑 邱江

  国税89号文终结免税盛宴

  国税函[2011]89号文的下发,宣告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免税时代”的终结,这无疑给资本玩家们出了一道难题。

  这是一纸在投资界和税务界“激起千层浪”的回复函。

  相关地税局人士告诉记者,上述回函是江苏地税局针对苏宁环球定向增发收购个人股权情况向国税局申请报告的批复。2008年6月,苏宁环球完成一次定向增发,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儿子张康黎分别发行1.05亿和8714.41万股股票,以购买二者分别持有的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浦东公司”)46%、38%的股权,发行价格为26.45元/股。增发完成后,南京浦东公司84%股权正式注入苏宁环球。

  南京浦东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0日,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苏宁环球董事长张桂平持有46%股权,张桂平之子张康黎持有38%股权。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的资产评估值为60.66亿,增值58.54亿元,增值率为2771.96%。

  早在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过一个文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政策取向与国税函[2011]89号文完全相反。

  以苏宁环球为例,按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张桂平与张康黎在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合计1.92亿股权时,暂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到了今年年初,国税总局已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业内人士表示,既然国税总局在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的同时,又下达了国税函[2011]89号《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这非常明确地传递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当缴纳个税的信息。

  单个项目涉税金额最高达10亿

  最近几年,个人以股权投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借壳的案例时有发生,补缴税金将使其面临较大的现金压力。而对正在实施重组的ST公司而言,其影响更是不容低估。

  根据国税函[2011]89号文的精神,在苏宁环球的案例中,张桂平父子在参与定向增发时应拿出巨额税款,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以南京浦东公司增值所得换取上市公司股权价值扣除张桂平父子入股南京浦东公司成本。张桂平父子以26.45元/股的价格换得约1.93亿股苏宁环球股票,扣除入股南京浦东公司成本,应纳所得额约为50亿元,根据个人所得税20%的比例,张桂平父子在参与完成苏宁环球定向增发之时,应缴纳近10亿左右税款。

  翻查公开资料,自苏宁环球定向增发以来,个人以股权参与完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已有数十例,已获得证监会批准的也不在少数。按照国税函[2011]89号文的说法,其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几千万到数亿不等。相比此前出售股权收益落袋后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这无疑增加了个人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的成本和难度。

  税务专家王骏告诉记者,国税函[2011]89号文的实施对个人投资者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会产生重大影响,或将改变此类定向增发的交易支付方式。当个人投资者无法及时支付巨额税金时,有充足现金的上市公司尚可能通过“股权+现金”的方式以确保定增的顺利进行。而当上市公司及个人均缺乏充足现金的时候,或许只能通过限制注入资产规模来促成定向增发的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函[2011]89号文实施后的追溯力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2008年被收回的《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标注:“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苏宁环球的此次定向增发完成距今已有近3年时间。记者近日致电苏宁环球询问相关事宜,内部人士表示,江苏省地税局已经告知相关事项,但是目前尚不清楚什么时候开始征收该笔税款,以及以什么金额为收税基数,正在等待江苏地税局的回复。

  据记者统计,2010年以来,有三一重工、东华软件、濮耐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向自然人收购股权。其中,三一重工通过向董事长梁稳根(专栏)等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自然人可能缴纳的税款过亿;东华软件、濮耐股份定向增发中所涉及的自然人需缴纳税款也均超过3000万。

  另据记者查证,自然人以持有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行为在民营企业借壳案例中较为普遍,近期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梅花集团就是此类情况。原五洲明珠(现“梅花集团”)以重大资产及公司股份吸收合并梅花集团,其中,包括梅花集团创始人孟庆山在内的多名自然人持有梅花集团70.5%股权。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梅花集团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9.75亿元,最终作价57.87亿元。由此,包括孟庆山在内的7名自然人将缴纳近4亿现金税款。

  而国税89号文对ST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更是不容低估。在个人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的案例中,ST公司占了较大的比重。据上证报资讯统计,2008年以来,在已披露的定向增发预案中,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中出现自然人股权的ST公司不下15家。

  上述参与定向增发的自然人将为资产增值取得部分缴纳不菲的税金,这些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重组的成本陡然增加。在这些案例中,倘若自然人没有足够现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上市公司本身已是负债累累,这势必会给此类交易带来不小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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