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根据该规定,经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发生年度扣除,那么,企业对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应当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文件对此作出了规定。本文通过案例,从股权转让损失角度对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案 例 现有两种观点:第一,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本年度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甲公司2009年度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300万元可以在当期确认扣除。第二,股权转让损失不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的规定,不得在本年度确认。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甲公司2009年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300万元,不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的5种情形,因此不得在当期确认扣除。 分 析 可见,投资方在股权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方发生了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的5种情形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损失发生当期确认扣除。而本案例中的股权投资损失不是股权持有损失,应为股权转让损失,不属于该文件规范的情形,应当按照税法对股权处置损失的规定进行确认。 二、股权处置损失的确认 如果投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取得收益,而发生股权转让损失,投资方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那么,什么是转让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股权转让损失?转让财产损失,是指企业转让财产的所得,不足以全部抵免企业因获得该项财产而发生的对价支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就属于企业的转让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股权转让损失,相关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财产损失包括股权转让损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甲企业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是该企业的股权处置行为,所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300万元为股权处置损失,可以在损失发生的当期确认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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