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3]12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12
摘要:发票的使用范围凡是在吉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农矿特产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使用地税发票的行业,均属于地税发票使用范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3]129号        2003-11-12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6日起,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参考文中标注。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9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有关邮电通信行业使用地税发票的规定废止;第八条修订内容参考文中标注。
  4.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有关交通运输行业使用地税发票的规定废止;第四、十一条废止。
  5.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农矿特产品”使用地税发票的规定废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整顿税收秩序、确保JATIS上线后对发票的监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发票的使用范围凡是在吉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农矿特产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使用地税发票的行业,均属于地税发票使用范围。

  二、[条款废止]发票的形式与种类我省地税发票用票分为五种形式、十类、40种发票

  1.发票五种形式:裁剪填开式发票、定额式发票、计算机发票、税控发票、衔头发票、全国统一发票。

  2.十类发票为:交通运输类、建筑类、金融保险类、邮电通信类、文化体育类、娱乐服务类、销售不动产类、转让无形资产类、农矿产品类、综合类(全国统一发票按相应的行业归类)。

  三、[条款废止]发票种类代码与序号全省统一发票的代码为十二位,行政区域代码编到市(州)级。发票序号为九位。

  发票代码的编排按国家规定的十二位代码编排,第一位代表地税,第二、三位代表省,第四、五位代表地级市(州),第六、七、八、九位代表印制年度,第十位代表行业,第十一、十二位代表发票名称。

  四、[条款废止]税控装置的使用管理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由各地市(州)局发票管理所(科)负责管理,税控设备费用由用票人承担。

  五、发票监制章的使用管理发票监制章由省局统一管理,凡是印制地税发票的要分别套印各市(州)发票监章。

  六、[条款废止]发票的印制和调拨发票的印制由省局征管处审批,并由票证中心组织印制,发票号码统一规定为九位,各市(州)发票号码不分种类,全部采用大循环方式编排,保证号码统一性。各地市(州)局负责调拨,各县(市区)局负责销售。销售发票必须按管理软件设计的程序办理,特殊情况对边远乡镇税务所需要售票的,县(市)员要提供软件设备并报市(州)局发票管理所审批。售票一律采用计算机售票,禁止手工售票。

  省直属征收分局的发票由长春市局发票管理处负责计划调拨,并按长春市地税局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条款废止]发票的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除“吉林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外,必须统一使用《吉林省地税代开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代开发票一律使用“吉林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并用计算机开具,不许手填,也不准用其他发票进行代开,代开发票一律先完税后开票。

  对受税务机关委托赋有代征税款义务的部门,代征税款时,按其代征的业务范围代开相应业务的专用发票,但必须采用计算机开票,否则取消代征税款义务。

  八、[条款废止]衔头发票对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用票人业务需要的,用票人可以自行拟定发票式样,但必须经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报市(州)局发票管理所审核汇总,报省局征管处审批后,方可印制冠有企业名称的发票。

税屋提示——第八条修改为:“八、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九、[条款废止]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凡从事交通货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十、[条款废止]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凡领购地税发票的用票人,在开具地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省局统一确定,各市(州)局发票管理所负责刻制管理。

  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由市(州)局发票管理所招标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刻制费用由用票人承担,税务机关不得从中提取费用。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时间与发票换版、换发新的《发票领购簿》的时间同步。

  “发票专用章”为二维条码防伪“发票专用章”。二维条码防伪“发票专用章”

  委托省防伪中心建立全省地税系统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二维条码防伪“发票专用章”的具体承制工作。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可随机进行网上浏览或通过防伪条码识别仪器观看到用票人的注册信息。其式样为椭圆型,规格为45×30mm,沿上圆刻XXXXXX用票人的名称;中间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和隐含企业基本信息的二维条码;沿下圆刻经营地址、电话。字体为标准宋体。如图:(略)

  各地区使用二维条码防伪“发票专用章”有困难的,须经省局同意方可暂时使用普通印章,但必须按省局规定的式样承制。如图:(略)

  十一、[条款废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用发票章的使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经营范围核定供应相关发票。所供应的发票,税务人员必须当场在发票联上加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用发票”章(专用发票章由税务机关刻制)。如图:(略)

  领购发票时,必须认真核定用票人的营业额,在核定的营业额内以及满足用票人需要的前提下为防止用票人转借、转让,限供一个月内的使用量。

  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用发票章”的式样为长方形,规格为35×15mm,左侧竖刻“××地税”,上行刻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下行刻“专用发票”字体为标准宋体。

  十二、低于起征点业户的发票提供月营业收入低于起征点的业户,首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并按月实际营业额提高相应数额的发票。

  十三、地税发票的使用管理原则我省发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发票的使用区域为本市(州),不得跨市(州)使用。

  十四、[条款废止]统一规范发票式样和防伪专用品发票式样由省局在发票样本中统一制定(除衔头发票外),各地不得增加和改动票样,对自行改动和增加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印制发票必须使用省局规定的防伪用纸和防伪品,防伪品由省局统一提供。

  从现在起,各地区必须做好新旧版发票的过渡期的工作,2004年1月1日后各地区不得再向县(市区)局调拨旧版发票,1月1日到3月31日为新旧版发票过渡阶段,4月1日起旧版发票一律作废,停止使用,作废发票的费用由各地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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