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2022]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0
摘要: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政办[2022]15号      2022-4-1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解决中小微企业暂时性流动资金困难,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1.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2.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4.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5.加大智能电表投入,扩大智能交费覆盖面,为企业用电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推动智能交费优先进园区,逐步实现园区企业智能交费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6.转供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服务产生费用,由双方依法解决。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电价变化、电费构成和电费分摊方案。

  7.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终端用户可在线比对当月电价和转供电主体用户当月平均电价,如存在加价风险,系统将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8.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督管理,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

  9.对于有结余燃气费的用户,实施预存燃气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燃气费积分自动结转燃气费或冲抵欠费。燃气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10.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11.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12.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13.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14.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应付账款等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15.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16.国有企业要将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和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范围。对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国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

  17.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18.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9.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2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21.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法院,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强化政策落实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协同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制度,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出台相应举措,切实帮助企业应对困难。要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各项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读、培训指导,保障企业应知尽知。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操作流程,推进“免申即享”。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实现由“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中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是经济发展的底气和韧性所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石。当前,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新冠肺炎疫情散发多发等多重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一系列惠企政策有力帮助了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减轻负担,增强了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当前,我省绝大多数企业对经济形势和发展环境的信心在不断增强,对自身生产经营形势的预期普遍好于前年,但在政策环境、资金周转、用电用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部分企业还面临较难解决的问题,多数中小微企业未恢复至疫情前水平,个别企业持续亏损,生产经营负担仍然较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保障经济韧性和就业韧性,稳住经济基本盘,省政府研究出台了《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总体考虑和特点

  1.突出企业关注,谋划务实举措。本着“小切口”原则,重点围绕中小微企业反映较集中的预交水电燃气费、转供电加价、缴纳保证金、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四个方面问题,提出易于落地的务实举措,解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具体困难。

  2.突出结果导向,形成突破性政策。以切实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为目标,聚力解决实际问题,规范了各类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和期限,大力推广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降低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针对预收电费燃气费、降低用电办电成本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明确转供电分摊电费原则,设置利益调节机制。

  3.突出协调联动,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针对长期困扰中小微企业的账款拖欠问题,树立系统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形成政、银、企协同推进机制。建立畅通的企业投诉渠道,运用法律手段或协商解决企业欠款。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等平台数据共享,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款项。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引导企业及时向社会公示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强化政策落实等6个方面22条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1.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一是依据《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用电客户预存电费积分奖励的通知》(辽电营销〔2021〕859号),减轻企业预交电费负担,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二是运用数字化手段,以需求为导向,通过国网商城,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三是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四是依据《辽宁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计划》(辽发改能源〔2021〕182号),转变服务作风,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对160千伏安及以下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五是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提出扩大智能交费覆盖面。

  2.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一是依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和省工信厅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的通知》(辽工信[2022]51号),对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进行规范,明确利益分配,提出转供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二是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利用转供电查询工具,即时查询实际被收取的电价和国家定价的差距,确保政策红利精准到位。

  3.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一是考虑省电力公司实施用电客户预存电费积分奖励等政策同样适用于燃气公司,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燃气使用成本,提出实施预存燃气费积分奖励,积分自动结转燃气费或冲抵欠费、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延期15日交纳燃气费等突破性措施。二是参考沈阳燃气公司《工商业燃气用户预付款管理细则(试行)(修订)》,向全省推广连续6个月或12个月无欠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下调、取消燃气预交费。三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提出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有关费用。

  4.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一是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9号),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转办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信用监督。二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加强企业应付账款等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三是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提出大型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通过信用公示和行政手段双管齐下,增强大型企业自身约束力。四是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104号),提出国有企业要将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等工作范围,对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国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追责问责。

  5.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一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出支持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改变繁琐形式,减轻投标人的资金压力。二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我省突破性举措,将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比例分别由不超过2%降至1%和不超过10%降至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由不高于3%降至2%,并要求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退还各类保证金。三是依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提出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四是依据省法院出台的《推进全省法院“胜诉退费”工作的规定》,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返还诉讼费。通过提出降低保证金提交比例和加快返还等措施,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压力。

  6.强化政策落实。《若干措施》是中小微企业面临原材料价格上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等极端困难时期提出的,是当前我省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推动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遵循,强化宣贯解读,切实抓好政策落实。一是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横向协同、纵向联动,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措施落实。二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出台相应举措,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三是加大宣贯力度,各项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读、培训指导,要明确操作流程,推进“免申即享”,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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