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3]18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25
摘要: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呆账损失,由企业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8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186号                       2003-07-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规定的应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企业直接向总局申请的同时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已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的事项可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79号)规定,作为未决税务事项在年度申报时从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内未获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应调整征税。

  二、[条款废止]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

  三、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呆账损失,由企业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8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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