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7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30
摘要: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动,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正式启用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税总函[2015]706号        2015-12-30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动,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正式启用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现印发《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非正常户异地协作实施意见》《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纳税人跨区迁移实施意见》《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税收分析数据(泛长三角区)交换业务需求》,请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认真落实。

  长江中上游区税务机关也要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在落实好长江中上游区税收征管协同合作的基础上,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充分利用好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推进长江中上游区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征管互助。税务总局将适时把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征管互助有关做法复制到长江中上游区税务机关,全面实施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四统一”“四互助”措施。

  税屋附件:

  1.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

  2.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非正常户异地协作实施意见

  3.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纳税人跨区迁移实施意见

  4.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税收分析数据(泛长三角区)交换业务需求(电子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新闻稿——

税务总局出台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举措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的部署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泛长三角区税务部门启用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打破区域间税务信息壁垒,为加强跨区域税收征管协作奠定了基础。基于该平台,税务总局印发了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税务机关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纳税人跨区迁移的实施意见,出台一系列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创新措施,简化纳税人外出经营和跨区迁移涉税手续,加强泛长三角区税收征管协作,形成跨区域税收征管联动机制,在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为长江经济带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启用税务信息共享平台 推进跨区域信息共享

  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谋划我国经济发展新棋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推进税收服务管理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国家战略。2015年初,由税务总局牵头提供专用于长江经济带数据交换的服务器,上海税务局搭建数据交换平台,各地通过金税三期工程广域网访问总局交换平台应用服务器,逐步开展了平台业务和技术层面的工作。

  2015年4月,税务总局召开税收服务自贸区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长江经济带23个税务机关签署了《长江经济带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协议》,明确了信息交互的内容和方式,为涉税信息共享奠定了基础。

  2015年6月,长江经济带上中游六省市签署了《长江经济带上中游六省市关于建立长江经济带信息共享和征管协作机制的意见》,信息共享和征管协作范围进一步扩大。2015年11月,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作为试点单位,先行交换基础管户、非正常户等涉税数据,并适时扩大到了其他涉税数据。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对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作出了明确部署。税务部门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加强区域税收征管协作提供有力支撑。2016年1月,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在泛长三角区正式启用。信息共享平台启用后,沿江各省(市)纳税服务资源得到整合,税收协作得以多层次、宽领域、跨区域、多形式开展。

  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区域税收征管协同的重要载体,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提供了很大方便。信息共享平台像是“高速铁路”,将沿途的“城市”连接在了一起,形成了一张“大路网”,它拉近了税务机关之间的距离,也让纳税人在一路上都能够享受税务机关的“接力服务”。在此后的发展方向上,将强化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应用,为推广复制泛长三角区税收征管协同的工作机制、内容和方式至整个长江经济带地区做好准备。

  建立外管证信息交换机制 方便纳税人异地经营

  长江经济带横亘东西、呼应南北、沟通海陆,依托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推动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发展壮大,跨区域经营逐渐成为常态。但根据现有规定,纳税人到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外出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就是纳税人常说的外管证。纳税人拿到外管证后,异地经营时要先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在这个过程中,有时会面临税务机关沟通不畅、办税成本较高、地域政策限制等问题。

  纳税人所盼,税务人所向。如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也是《方案》提出的此次改革的任务方向。为此,税务总局依托长江经济带信息共享平台,出台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要求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加强税务机关协作,解决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遇到的实际问题。

  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外出经营建立起外管证信息交换机制,有效解决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信息共享问题。依托税务信息共享平台,泛长三角区的税务机关定期向平台上传本地外管证的开具作废、外地外管证的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申报完税以及核销报验登记等信息,这些信息传送到了区域内其他省份,形成了区域内信息共享,为各地税务机关共同为纳税人搞好服务打下重要基础。

  纳税人从甲地到乙地税务机关开展外出经营,报验时,乙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直接导入到系统,无需纳税人等待。等到纳税人在乙地经营结束,乙地税务机关再将相关申报完成及核销报验登记等信息通过平台“发货”给甲地,甲地“收货”后完成外管证缴销。这样一来,让纳税人少跑腿、少费时、少花费,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的跨区域生产经营。

  外管证信息交换机制建立后,税务机关之间以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不断提升跨区税收管理服务协同水平,积累了可推广、可复制的创新经验。

  “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各地实现信息共享后,纳税人不用提供纸质外管证进行报验,这些好做法可以在全域推广。”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实施跨区迁移涉税数据合理对接 保持企业持续经营活力

  区域内产业的有序转移,有利于布局和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为了让企业跨区迁移更便捷,税务总局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出台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纳税人跨区迁移实施意见,明确长江经济带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在泛长三角区内跨省(市)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除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以及未结清出口退税款等之外的,税务机关可利用共享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简化迁移手续。

  一是实现基础管理信息无缝衔接。纳税人在区域内流动时基础信息可传递,留抵税款可延续,预缴税金可认同,确保税务管理不影响纳税人流动时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是实现资格认定、登记和优惠享受的合理延续。对于纳税人迁移前已取得的税收资质、纳税信用等级及税收优惠资格,在相关条件未变的前提下,迁入地税务机关在时效内予以合理延续,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是实现税务征管举措的合理保留。在实现基础信息无缝衔接的基础上,迁入地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政策,对迁出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各类征管举措和结果予以合理延续,如发票准购资格、纳税申报期限等。

  个人搬家尚且不易,何况企业异地迁移。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泛长三角企业迁移的税务机关协作中,原有的税收优惠、资质都保持不变,原有税务机关的各类举措保持不变,例如企业在迁出地每月正常领购发票,在迁入地继续按等额领用发票,这使得迁入企业毫无后顾之忧地在新地址迅速开展生产经营,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助力。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迁移对于企业来说,虽然是大事、难事,但税务机关从转变政府职能角度,依托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迁移提供好税收服务,势必减少企业迁移的顾虑和问题,让企业在区域内实现往来畅通。”

  加强非正常户协作监管 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很多纳税人在开展企业生产经营的时候,对于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分析不是很了解,对税务机关开展相关核查风险甚至还有所抵触,觉得这些都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事。实际上,税务机关做好税源管理,其中的重点如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对于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有着很重要的影响。非正常户,是区别与正常经营企业而言的,是指那些办理完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而且在税务机关实地检查中查无下落,无法被税务机关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在上海从事教育服务的李先生,经常要和江苏等地的教育服务公司打交道,购买信息技术等服务。因为有一次收到了假发票,李先生对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原来,与李先生做生意的江苏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上海的公司因为走逃,很早就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但李先生与江苏税务机关对此并不知情。事情结束后,李先生觉得,如果税务机关能够互相交换信息,强化对这些非正常户的管理,那就以有效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现在,随着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税务机关出台了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非正常户异地协作实施意见,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形成跨区域税收征管联动机制,诸如“李先生”的烦恼将会越来越少,区域的税收环境也会进一步优化。税务总局在强化非正常户税源监控上以交换——比对——处理为主线,能够准确掌握各地上传本地非正常户信息,并有效指导各地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能够及时下载其他地区的信息,将非正常户企业法定代表人与本地信息进行比对,形成清单迅速掌握税收流失的风险。依照各自的风险识别指标,税务机关对清单内企业采取提醒、辅导、纳税评估、稽查等手段进行处理。

  在强化非正常户税源监管的同时,税务总局还进一步加强了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数据(泛长三角区)的分析交换。此次明确税收分析数据交换的内容主要包括:宏观税负及税收弹性系数、税收集中度信息、风险应对税收贡献度、税源监控信息。这些重要信息共同形成税收大数据,各地税务机关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增值应用,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服务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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