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11
摘要:为方便个人纳税人纳税申报,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5-11-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4月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03月01日起,本法规第一、二条废止,第四、五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容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附件1,17、18、25、26“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附件2,27、28“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附件3,7、8“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现就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启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包括: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二、[条款废止]为方便个人纳税人纳税申报,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款修订]《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自行申报(包括纳税人自行进行网上申报和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条款废止]纳税人在首次填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填报其全部房产、土地、车船的相关信息。之后再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系统将自动推送纳税人上次填报的税源明细表,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对上次填报的税源明细表进行确认;税源明细表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对变化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后的税源明细表进行确认。

  五、[条款废止]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启用统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以后,取消税务登记环节向纳税人采集房产、土地、车船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进行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六、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3.rar

  1.[条款修订]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条款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条款修订]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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