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19
摘要: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清理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

  (十三)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做好招录、招聘的组织工作,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2023年,全省推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数不少于上年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十四)鼓励引导基层就业。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的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

  (十五)促进灵活就业。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依托“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在线”平台,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集中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100%落实“1311”服务,即1次政策宣传、3次岗位推介、1次职业指导、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

  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每年募集不少于5万个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各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各地可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述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根据技能岗位需求,联合技工院校针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四、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

  (十七)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和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基层平台应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段所述政策的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十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按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五、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九)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统筹布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和服务力量,提供覆盖全域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持续推进各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优化完善“浙里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同步贯通全链条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享数据资源。完善零工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零工市场重点为大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多样化服务,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省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清理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的政策。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等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审计厅)

  (二十三)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相关政策标准。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政策。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广泛推动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村(社区)。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支持山区海岛县就业创业等倾斜政策继续按原有规定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便于更好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多次要求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强调要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李强总理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专门回应就业有关问题,要求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今年4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聚焦就业领域重点和难点,打出今年稳就业政策组合拳。国办文件从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我省认真贯彻国办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稳就业政策措施,同时结合实际,系统梳理归纳我省主要就业创业政策,完善政策架构,充实政策内容,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稳岗扩岗方面。《通知》规定,延续实施3项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的阶段性政策。一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二是一次性扩岗补助,对象为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的企业。三是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人员范围从企业参保职工扩大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年限要求从3年缩短到1年。以上3项政策执行期限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方面。一是支持重点人群创业,明确了5类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除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二是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明确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和贴息政策;同时,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遇到暂时困难的,给予1年的展期还款期限,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三是在创业服务方面,梳理明确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等支持政策。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方面。一是鼓励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主要政策是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的就业岗位补贴(对象为个人)、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对象为企业);另外还有1项阶段性政策:企业招用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二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用毕业生提出要求,明确了今年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规模,要求国有企业招聘毕业生一般不少于上年。三是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政策。四是支持就业见习,除了见习补贴和见习示范基地奖补,还有1项阶段性政策: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另外见习补贴还增加了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可给予保险费用补贴的内容。五是求职创业补贴,向六类困难毕业生发放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四)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方面。具体包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政策。同时,明确特殊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可再安置一次。

  (五)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针对当前就业工作实际,《通知》主要明确了3条意见。一是关于基层就业服务工作,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零工市场体系;三是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单位招用部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指导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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