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28号 1994-07-0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二)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三)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四)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中所得中扣除。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