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9]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59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20
摘要:目前深圳对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方面适用的是《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59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389号        2019-05-20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宪等22位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鼓励企业自筹产业空间,推动技术产业化的提案》(第20190059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其中的涉税问题,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对于《提案》提出通过“将邻近地区的非独立法人外地分公司及研发机构空间纳入深圳申报主体统计”等方式享受深圳的优惠政策的建议,我局梳理了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目前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

  目前深圳对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方面适用的是《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因此对于总分支机构属于跨地区的纳税人,依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提案》所提的将邻近地区非独立法人纳入深圳的申报建议,受限于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暂不具有可行性。对政协委员关于税收政策的建议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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