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361号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20
摘要: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川国税函发[1996]71号)。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1号      1996-06-20

四川、辽宁、山西、陕西、新疆、北京、上海、江苏、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川国税函发[1996]71号)。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东电集团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名单见附件)仍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东电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法规实施监管。

  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合并缴纳成员企业名单(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