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怎么征收?(附例题)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8-03-01
摘要: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该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办法
 
  1、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2、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举例】某建筑公司在异地B县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答案解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县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3、征收管理
 
  (1)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举例】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案解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1665-555)÷(1+11%)×2%=20(万元)
 
  (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预缴增值税:(2997-777)÷(1+11%)×2%=40(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
 
  假如这两个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
 
  (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1665-555)÷(1+3%)×3%=32.33(万元)
 
  (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2997-777)÷(1+3%)×3%=64.66(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555-777)÷(1+3%)×3%=96.9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96.99-32.33-64.66=0(万元)
 
  以上可以看出,如果该纳税人除了这两项建筑服务外不再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该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为0,即所有的增值税款均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实现了。
 
  (4)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该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题·综合题】某建筑安装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和设备经营性租赁业务。所有建筑服务均由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施工或分包。自2017年3月开始投建新办公大楼。
 
  当月发生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如下:
 
  ……
 
  (一)收入方面
 
  1.本地A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22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20万元,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款收据,款均已收到。
 
  『正确答案』A建筑项目的销项税额=(2200+20)÷(1+11%)×11%=220(万元)
 
  2.外省B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33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02.33万元。
 
  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增值税,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正确答案』B建筑项目的销项税额=3330÷(1+11%)×11%=330(万元)
 
  B建筑项目预缴的增值税=(3330-1002.33)÷(1+11)×2%=41.94(万元)
 
  3.外市C市政工程项目为营改增前的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515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30万元。
 
  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增值税,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正确答案』
 
  (1)C市政工程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5150-1030)÷(1+3%)×3%=120(万元)
 
  (2)C市政工程项目已预缴的增值税=120(万元)
 
  4.将营改增后进口的龙门吊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1.7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到。
 
  『正确答案』龙门吊出租的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5.将营改增前购进的建筑周转材料出租,预收租金5.15万元,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款收据,款均已收到(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正确答案』预收周转材料租金应缴纳的增值税=5.15÷(1+3%)×3%=0.15(万元)
 
  6.将A建筑项目积余的螺纹钢等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到。
 
  『正确答案』销售积余的螺纹钢等的销项税额=23.4÷(1+17%)×17%=3.4(万元)
 
  7.完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D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因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退还工程款66.6万元,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款项已退还。
 
  『正确答案』退还工程款抵减本期的销项税额=66.6÷(1+11%)×11%=6.6(万元)
 
  8.将营改增前以200万元购置的本地一间商铺出售,取得收入252.5万元。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商铺出售应缴纳的增值税=(252.5-200)÷(1+5%)×5%=2.5(万元)
 
  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252.5-200)÷(1+5%)×5%=2.5(万元)
 
  9.将一批旧的建筑设备(均为营改增前购置)出售,取得收入20.6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正确答案』旧设备出售应缴纳的增值税=20.6÷(1+3%)×2%=0.4(万元)
 
  (二)进项税额方面
 
  1.采购建筑工程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相关施工项目领用情况:
 
  ①A建筑项目的进项税额179万元;
 
  ②B建筑项目的进项税额134万元;
 
  ③C市政工程项目的进项税额24万元;
 
  ④公司新办公楼建造项目的进项税额108万元。
 
  『正确答案』(1)因C市政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不动产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即108×60%=64.8(万元);其余40%先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到第十三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当期采购建筑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79+134+64.8=377.8(万元)
 
  2.支付A建筑项目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的劳务派遣服务费180万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一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金额5万元,税额0.25万元。
 
  『正确答案』A项目劳务派遣服务费的进项税额=0.25(万元)
 
  3.支付B建筑项目和C市政工程项目发生的分包支出,其中B建筑项目取得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记载金额和税额为:金额111万元,税额3.33万元;金额800万元,税额88万元。C市政工程项目取得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金额1030万元。
 
  『正确答案』B建筑项目的分包支出的进项税额=3.33+88=91.33(万元)
 
  4.支付B建筑项目建筑设备租赁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记载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正确答案』B建筑项目设备租赁费的进项税额=6.8(万元)
 
  5.进口建筑专用设备,进口价150万元,报关进口时海关征收关税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分别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报送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正确答案』当期进口设备进项税额34万元因未取得稽核比对相符信息,进项税额先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比对相符后,再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6.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信息,上月申请比对的一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书已比对相符,为进口建筑设备,金额80万元,税额13.6万元。
 
  『正确答案』进口设备的进项税额=13.6(万元);
 
  7.支付办公楼的水、电费、通讯费和通行费情况汇总如表所示(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发票种类份数发票记载金额税额水费专用发票120.06电费专用发票150.85通讯费专用发票130.18专用发票110.11高速公路通行费通行费发票200.412——一级公路等通行费通行费发票801.05——
 
  『正确答案』
 
  办公楼的水、电费、通讯费和通行费的进项税额:
 
  ①水费的进项税额=0.06(万元)
 
  ②电费的进项税额=0.85(万元)
 
  ③通讯费的进项税额=0.18+0.11=0.29(万元)
 
  ④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0.412÷(1+3%)×3%=0.012(万元)
 
  ⑤一级公路等通行费的进项税额=1.05÷(1+5%)×5%=0.05(万元)
 
  上述进项税额合计=0.06+0.85+0.29+0.012+0.05=1.262(万元)
 
  这部分进项税额,因无法分清用于哪个项目,应通过计算确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假定仅就工程收入进行分配,且合理)。
 
  在具体处理时,通常先全额抵额,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C市政工程项目使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262×5000÷(2000+3000+5000)=0.631(万元)
 
  (三)进项税额转出方面
 
  1.A建筑项目工地一批板材被盗,经盘点确认被盗板材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
 
  『正确答案』板材被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1.7(万元)
 
  2.公司新办公楼建造项目从A建设项目的材料仓库领取钢材、板材等,计成本300万元。
 
  『正确答案』新办公楼建造项目领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300×17%×40%=20.4(万元)
 
  4、其他情况
 
  经核实企业上期无留抵税额,无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无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及无税额抵减的期末余额。
 
  当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已按规定进行报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通过扫描认证;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享受税收优惠都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汇总相关数据:
 
  1.本期销项税额合计=220+330+1.7+3.4-6.6=548.5(万元)
 
  2.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77.8+0.25+91.33+6.8+13.6+1.262=491.042(万元)
 
  3.进项税额转出合计=1.7+20.4+0.631=22.731(万元)
 
  4.简易计税办法应纳税额合计=120+0.15+2.5+0.6=123.25(万元);减免0.2万元;
 
  5.可抵减应纳税额的预缴增值税=41.94+120+2.5=164.44(万元)
 
  6.当期应纳税额=548.5-491.042+22.731+(123.25-0.2)-164.44=38.7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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