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一次性奖金(经营所得不得扣除出资人的工资奖金)

来源:云南百滇 作者:万伟华 人气: 时间:2021-11-15
摘要: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独资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工资、薪金、奖金不可以在年度经营所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即使已经在自然人扣缴端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每年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使用自然人扣缴端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需注意,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独资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工资、薪金、奖金不可以在年度经营所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即使已经在自然人扣缴端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申报出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话,将导致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重复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自2016年起不再执行按标准扣除费用的政策。白条等入账不能扣除。

  律师事务所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不少,虚开风险以及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风险不能不妨。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需注意计税的所属期和实际发放月份有关,而不是企业自己所说的计提期,即全年一次性奖金需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同时2021年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可以多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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