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10]8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6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3号)规定,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的8辆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0]80号      2010-3-16

吉安、新余、鹰潭、赣州、宜春、上饶、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3号)规定,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的8辆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为:井冈山市林业局、分宜县林业局、贵溪市林业局、瑞金市林业局、铜鼓县林业局、弋阳县林业局、永丰县林业局、乐安县林业局等8个单位各1辆猎豹CFA5024XZHA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使用截止期限为2010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列购车单位、免税车型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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