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管理跨境关联交易 须明确利润合理归属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池澄 李一源 唐琰 人气: 时间:2021-06-11
摘要: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在管理跨境关联交易时,关注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必要时可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增强利润分配方案的确定性,尽可能减少转让定价风险。

  最近这段时间,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拟上市公司跨境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合规性,颇受监管部门关注。在多家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中,证监会发审委列明了请发行人说明转让定价的形成路径及过程,发行人转让定价的规定是否符合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等问题。近年来,国际税收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就在6月5日,七国集团(G7)成员国发表声明,承诺将全球最低的企业税率水平定为至少15%。同时,各国税务机关对税收透明度的要求也进一步加强。面对这些情况,拟上市公司应提高对跨境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视度,尽可能减少转让定价风险。

  常见涉税风险需重视

  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落地前,一些跨国公司在税率较低的国家(地区)设立“壳公司”,这些公司虽然满足法律形式,但不从事实质性经济活动。同时,跨国公司通过安排下属主体公司与“壳公司”开展跨境关联交易,仅凭一份合同就将超额利润人为归集至位于低税地的“壳公司”,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举例来说,假设某跨国集团在我国成立了一家主体公司A公司,并在低税地成立了一家“壳公司”B公司。经过集团公司的安排,A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将产品以正常销售价格销售给境外第三方客户。经过这样的安排,大量利润被转移至位于低税地的“壳公司”,整个集团仅需缴纳较低的税款,甚至无须承担纳税义务。

  短期来看,这样的安排可以帮助企业缓解现金流压力,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将给企业未来发展乃至上市埋下不小的隐患。

  在此类跨境关联交易中,价值贡献主要来自主体公司和市场国公司,利润却被分配给位于低税地的“壳公司”,这就出现了价值贡献和利润分配相背离的错配现象。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现象是各国税务机关高度关注的问题。根据BEPS行动计划的要求,转让定价结果应与价值创造相一致。同时,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提到,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应重点关注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实务中,无论是主体公司所在国还是市场国的税务机关,都可能会就上述业务安排开展反避税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企业定位和利润归属。

  常设机构,是拟上市公司需要关注的又一重要问题。近年来,诸如跨境电商等特定行业的企业,对固定营业场所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更为灵活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在实践中颇受关注。如果跨境电商企业在低税地设立的“壳公司”没有雇员,或者雇员较少,主要通过在市场国聘用佣金代理人的形式开展业务,那么,市场国税务机关就有可能认定“壳公司”的佣金代理人在市场国构成了常设机构,从而主张对“壳公司”累计的利润行使征税权。

  确定利润合理归属是关键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转让定价问题将经历多个机构的审阅。一般来说,保荐机构往往会对拟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进行税负水平基准分析,如果发现企业实际税负异常偏低,保荐机构将会对其提出质疑。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拟上市公司近三年的年报审计报告时,需要斟酌具体的关联交易安排给企业带来的潜在转让定价风险,并相应计提准备金。此外,拟上市公司还可能面临监管部门对其转让定价问题的问询。如果拟上市公司跨境关联交易确实存在问题,不仅会引发转让定价风险,还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

  对此,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合理构建跨境关联交易模式,基于价值链分析结果,结合利润归属地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利润归属,以减少转让定价风险,进而节约上市的时间成本和税务成本。

  具体而言,拟上市公司应结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尝试基于集团全球价值链分析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集团整体运营及获利情况,梳理价值链上各方承担和履行相关职能的情况,识别价值创造的核心要素。同时,要按照已经确定的核心要素指标,将价值链上的总利润在各职能及其承担者之间分配,确保利润分配结果与价值链上各方的职能和风险承担相匹配。通常情况下,位于低税地的“壳公司”职能有限,往往只能合理保留非常有限的利润。

  为了使价值链上的各方获得与其实际情况相符的利润,拟上市公司可合理构建关联交易模式,安排主体公司从低税地“壳公司”收回本应属于自身的利润,优化价值链上历史利润分配的合理性。比如,拟上市公司承担生产职能、销售职能的企业分别位于两个国家,两个企业的价值贡献将决定其利润归属,拟上市公司需具体分析其利润驱动究竟在于市场还是在于产品,据此制定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

  虽然基于传统的转让定价功能风险理论,“壳公司”往往只能保留有限的利润,但仍有特殊情况存在。考虑到企业跨境支付的及时性和外汇管制问题,部分集团企业可能会赋予低税地的“壳公司”“现金盒”的职能,负责集团对境外客户和供应商的大额账款收支,此时,该企业可能需要保留高于传统转让定价理论所允许的利润水平。

  基于此,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在管理跨境关联交易时,关注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必要时可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增强利润分配方案的确定性,尽可能减少转让定价风险。

  (作者单位:毕马威中国)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1年06月11日“上市公司”栏目,版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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