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07]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6
摘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的,由于该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海关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境验放手续,外汇局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07]21号          2007-04-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支持黑龙江省内贸货物借道俄罗斯海运至我国东南沿海试点工作,现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试点开展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在海关以“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方式(代码为9600)进行管理的情况下,贸易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的,由于该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海关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境验放手续,外汇局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承运人和承运船舶均为中国国籍,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费、保费等相关费用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对于承运人在境外发生的港口、燃料等运输相关费用,承运人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凭相关凭证和单据在银行办理对外支付。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7年4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