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1994]2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30
摘要: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发布贯彻前。凡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在买卖过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地税营[1994]205号           1994-12-3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关于“并结合即将开征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京税三[1994]49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发布贯彻前。凡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在买卖过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的规定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即将开征的土地增值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条款废止]根据京税三[1994]49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发布贯彻前。凡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在买卖过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