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1998]2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10
摘要:凡于1998年7月1日之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8]255号               1998-06-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现将国税发[1998]6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宣传动员和准备工作

  1、各区、县局、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对外宣传工作。6月1日至6月30日,发动纳税人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2、各区、县局、分局对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国税局进行一次核对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编委、民政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核对工作,为实地清查做好准备。

  3、为了及时全面掌握、了解税源变化及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清查工作中实行分期汇报制度。第一阶段报送时间为:7月5日,向市局报送清查工作进度、存在问题的书面报告及报表。第二阶段报送时间为9月5日,报送重点清查情况及报表。清查工作于9月30日结束后,10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此次清查工作的总结及报告表。此项工作已列入九八年三季度重点目标管理考核。

  二、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清查重点

  7月1日至8月31日,各区、县局、分局要统一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重点地对以下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对其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边清查,边组织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

  1、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3、对于重组合并单位的变更、注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4、对劳福等特殊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单位)清查。

  5、对已确定为非正常户的单位进行一次清查。

  6、对应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进行清查。

  三、做好对漏征漏管户清查总结工作

  9月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各区、县局、分局要通过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建立规范纳税人征管档案,制定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

  各区、县局、分局于10月10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典型案例,统计报表(表样附后)一并报送市局。

  四、清查政策界线

  1、凡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之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于处罚;补缴税款的,可只补税不罚款。

  2、凡于1998年7月1日之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五、报表口径

  1、工商登记户数:凡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工商部门发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总户数。

  第01栏=第10栏+第14栏

  2、清查前税务登记户数:截止到1998年6月1日之前,税务机关实际管户。

  第02栏=第03栏+第04栏

  3、漏征户:在清查期间(6月1日——8月31日)清查出的在税务机关已办税务登记漏征的户数。

  4、漏管户:在清查期间(6月1日——8月31日),清查出的税务机关漏管的户数,即:已领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而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经清查出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5、正常增加户:在清查期间(6月1日——8月31日),税务机关正常增加的户数。

  6、正常注销户:6月1日——8月31日,税务机关正常注销的户数。

  7、清查后税务登记户数:清查前户数(02栏)+漏管户(06栏)+正常增加户(08栏)-正常注销户(09栏)

  8、未登记户数:为在此次清查核对中,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户数。

  各区、县局、分局在此次清查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九八年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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