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发[2009]68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12
摘要: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20%比例计算。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郊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按照10%比例计算。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9]68号                    2009-6-1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条款修订]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20%比例计算。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贵阳市所辖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按照10%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二)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郊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按照10%比例计算。

(四)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5%比例计算。

(五)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比例计算。

二、各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分别报省、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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