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22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侗料”的解释范围的法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人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法规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训)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24号      1997-07-2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座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荆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侗料”的解释范围的法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人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法规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标签: 制造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