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1]11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02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业垄断、地区封锁问题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118号      2001-08-0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法发[2001]11号)要求,现对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予以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WTO是世界上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多边贸易组织。加入WTO,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并使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又是我们依法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抓住入世在即的有利时机,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搞活流通,维护正当竞争,是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保证我省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适应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清理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与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是完全一致的,有利于促进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融合。实现国内法与WTO规则的对接,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上积极做好入世的准备工作,已势在必行。

  二、清理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清理的原则:

  1、法制统一原则。按照WTO协议的要求,中央政府负有保证WTO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我们是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据此,凡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必须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凡是法律、行政法规适应加入WTO进程已经做出修改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应当相应修改。

  2、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地进行贸易活动,既是WTO协议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破除地方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要求。各地方必须严格遵守非歧视原则,对进口商品或者服务与本地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一视同仁,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税收规定。

  3、公开透明原则。所有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都要在统一的官方刊物、税收法规公报、政府网站上公开刊登。在制定、修改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过程中,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征求各方面包括被规范对象的意见;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布与施行之间要有一段时间间隔,不能一公布就施行。

  (二)清理的范围

  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业垄断、地区封锁问题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

  (三)清理的标准: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项,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做出规定;凡是中央按照WTO协议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做出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出规定的事项,不得超越法定的条件。据此,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有下列“外外有别”、“内外有别”、“内内有别”内容的,应当修改或废止。

  1、规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直接或者间接国内税、费,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

  2、规定给予进口产品在本地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者使用方面的税收待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地区的同类产品给予不同税收待遇的。

  3、规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生产原料和零部件的税收待遇或者给予其在国内外销售产品的税收待遇低于国内企业的。

  4、规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使用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其它公共设施以及获得生产要素方面的税收待遇低于国内企业的。

  5、规定对进出口产品征收超出相应服务成本的进出口规费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征收不同标准进出口规费的。

  6、规定以出口为条件或者以使用进口替代产品为条件给予生产者税收补偿的。

  7、规定因一般保障、反倾销、反补贴、国际收支保护、幼稚产业保护以及国防安全保障等原因对货物贸易采取税收限制措施的。

  8、规定含有下列内容的税收政策措施的:(1)要求企业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种类、数量、价值的本国产品或者在当地生产中按数量或者价值的一定比例使用国内产品的;(2)要求企业购买或者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者价值与企业出口本地产品的数量或者价值挂钩的;(3)限制企业进口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生产所需要的产品的;(4)通过将企业的外汇支出与企业从境外获得的外汇收入挂钩,限制企业出口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生产所需要的产品的。

  9、规定影响知识产权的获得、范围、维持、使用等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的税收政策措施。

  地方性税收政策性措施有下列“内内有别”内容的,也应当修改或废止:

  1、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

  2、对外地产品准入条件、程序严于本地产品或收费高于本地产品的;

  3、规定强制用户和消费者购买其自身或指定商品或服务的;

  4、对外地产品进入实行数量限制的;

  5、规定外地产品质量标准高于本地产品的;

  6、规定优先使用本地产品的;

  7、禁止本地某种产品外销、外运的;

  8、对来自不同地区的产品适用不同标准的;

  9、给予外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的;

  10、限制外地经营者从事某种行业;

  11、对外资开放的领域,不准内资进入的;

  12、其它存在行业垄断、地区封锁问题的。

  三、清理的要求

  为保证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如期完成,现提出以下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的清理,不仅关系到我国履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WTO协议的义务,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如果地方政府工作疏漏,旨发国际贸易争端,损害我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中央已申明将毫不留情地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观念,统筹规划,高度重视,积极准备,将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的清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早抓实抓好,为入世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本着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本级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省局各相关处室负责对省局制定的税收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各市、县分别对本级制定的税收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市局对本地区情况进行汇总。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局和省局相关处室应将政策措施的清理结果(包括清理数量、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内容及理由)于8月底前向省局法规处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未按规定的时间、分工和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清理,造成漏清、错清或者清理迟延、导致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或者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加入WTO所做出的承诺,引起贸易争端,酿成我中央政府被“告”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各级地税机关要分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工作到位,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3、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要内外有别,内紧外松。本次清理结果将由省政府根据国家入世谈判情况确定具体发布时间,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对清理进展情况进行公开宣传报导,以免给入世谈判造成被动,这是中央提出的一项政治纪律,必须遵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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